鲁东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录取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查验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学校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因病、参军入伍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病需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期限为一年。学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参军入伍,须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录取学院。学生退役后两年内,须持退役证经所属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学院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学院报学校研究决定,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属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因病请假凭医院证明,因事请假凭家长函件,并说明请假时间,否则以旷课论。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作旷课论。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为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学生可以按照《鲁东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的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至6年。

第十五条基本学习年限。学校将学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需的一般学习时间称为基本学习年限。本科专业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专科专业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

第十六条提前毕业。本科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比基本学习年限提前1年,专科生不允许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拟毕业学年春季学期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交《鲁东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审批表》。五月底之前,学院对其毕业资格进行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填写《鲁东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审批表》报学校审核,并由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学生提前毕业,其毕业证书的学制按所学专业基本学习年限标注,修业时间按实际在校时间标注,电子注册数据在备注字段注明“提前毕业”。

第十七条延期毕业。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本科最多可延长2年,专科最多可延长1年。学生延长学习年限,于基本学习年限结束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核批准。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在校生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或休学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休学或创业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五章课程修读

第十九条选课。完成注册的学生可以获得选课资格,选课工作按《鲁东大学学分制学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重修。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为取得更好成绩,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必须进行选课,考核方式与正常修读的课程一致。

第二十一条免修。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免修仅限于必修课程。学生拟免修课程时,可在课程开设学期的第一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批准,可准予免修。免修的学生与正常修读的学生一同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以期末考核成绩(不计平时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成绩合格者,可以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职业生涯规划与创业基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

第二十二条免听。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以申请免听。学生拟免听课程时,可在课程开设学期的前两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批准,准予免听。

免听的学生必须向任课教师提交自修计划、读书笔记或报告,按时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身体原因,经校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的课程不超过6学分。

第六章 考核、学分、学分绩点、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一)未办理选课手续的;

(二)累计缺课(包括病、事假及旷课累计)超过课程计划学时六分之一的;

(三)未按时完成课程作业次数超过六分之一的;

(四)未按时完成课程实验次数超过六分之一的;

(五)未按时完成实验报告次数超过六分之一的;

(六)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的。

第二十六条考核方式。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可以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考核结果的认定,应结合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注重学习过程考核;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补考。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培养方案中第七、八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将学生课程修读期间的过程考核成绩作为平时成绩,与补考卷面成绩按照修读课程的计算办法核算补考成绩。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进行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补考,必须进行重修:

1.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不足50分的;

2.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的;

3.有实验、实践等环节的课程,如果实验、实践环节不及格的;

4.修读课程属于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重修课程、公共体育课程的;

5.考试作弊违纪的。

(二)补考命题与期末考试命题要求相同,考试形式一致。

第二十八条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经批准可以申请缓考。

缓考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一日内凭急病病历和医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批准缓考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正常考试,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选择补考者,按照补考规定执行,若不及格须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九条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成绩记为0分或不及格。旷考只能进行重修。

第三十条经学校同意,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跨校修读的学生必须由所修读学校教务处提供成绩登记表。全国、全省统考课程必须在本校报名参加考试,否则无效。

第三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规定按照《鲁东大学学生创新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出国(境)交流的学生,期限超过两年及以上的,其成绩(学分)实行同期分段认定,即在我校修读期间按照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认定,在国(境)外修读期间按国(境)外培养方案认定;期限未超过两年的,其成绩(学分)实行按课程认定,即学生在出国(境)前,应由所在学院规定其在国(境)外应修读课程,学生返校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鲁东大学出国(境)交流学生成绩认定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后转入我校成绩库。经学校批准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学生,实习期满后,根据实习经历和实习内容认定为理论课程或实践实习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三条学分。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学分一般折合16学时。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修业期满必须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

第三十四条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以某一时段内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为主要依据。

(一)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十五条成绩换算。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第三十六条成绩记载和学籍档案管理。学生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其修读方式予以标注,出具的成绩单只显示最高成绩。

加强学籍档案管理,做好纸质和电子学籍材料的归档工作,按时存入学校档案馆:

(一)主(辅)修专业成绩单、学历和学位授予名单登记表,于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期满的下一学期,由教务处完成存档工作;

(二)学籍登记表,于毕业生离校后的下一学期,由教务处组织学院完成存档工作;

(三)学籍异动和补办毕业证明书相关材料及名单,由教务处完成存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该课程必须重修。对于考试作弊者,学校根据《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修读课程,包括上课、实验、实习、实践、设计、军训等均应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导师负责。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上,因病须附有校医院证明,事假须附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批准请假者,其请假审批材料交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保存。

第四十条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缺课时数计算。在毕业论文撰写、毕业实习、野外实习、军训和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期间,缺勤一天按6学时计。

第八章 学业预警

第四十一条学业预警制度是加强学校、学院、学生家长与学生之间沟通交流、多方协作、及时干预,督促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二条学业预警主要分为一般预警、延期预警。

一般预警是对学生累计有三门及以上必修课程因考核不合格需要重修给予的预警;延期预警是对学生累计有六门及以上必修课程因考核不合格需要重修给予的预警。

第四十三条学业预警的处理:

(一)学生达到一般预警后,其重修课程应优先于正常修读的课程,学生应将主要时间用于重修课程的学习,其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听;学生达到延期预警后,在一个学期内有四门及以上必修课程需要重修,不得修读新的课程,直到延期预警解除后,方可修读新的课程。

(二)按照正常修读进度,学生在第四学年达到延期预警的,其学籍应转入到下一年级进行管理,或办理肄业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业预警的处理流程:

(一)学业预警实施动态评估,每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组织对所有学生的学业状态给予评估,达到相应学业预警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学业预警。

(二)达到学业预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发出《学业预警通知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学生及学生家长。

(三)达到延期预警条件且被限制修读新的课程的学生,由学院将新修读的选课予以退除;学生在第四学年达到延期预警的,由学院按照学籍异动流程,报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九章 转专业

第四十五条转专业。本科生入学后允许转专业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一般在学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初组织进行。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业兴趣和特长,转入新专业更利于个人发展的;

2.入学后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须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休学学生,入(复)学时学校已停办其原专业的;

4.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在征得合作方同意,可申请转入其他校企合作办学专业;

5.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确实需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艺术类、体育类、中外合作办学、春季招生、五年一贯、免费师范生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2.普通专业申请转入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专业的;

3.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转专业工作流程:

1.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任务,制定年度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

2.各学院根据学校工作方案及专业现有教学条件和发展需要提出接收计划,制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报学校审批。

3.学生在学业导师、家长等指导下根据个人学习能力、学习兴趣、职业发展规划等提出转专业志愿,填写《鲁东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4.接收学院按照学校批准的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考察,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并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学生进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四十六条学生由本科转入专科学习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章 休学、复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事请假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三)因创业或参军或到国际组织实习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办理退学;休学创业最长不超过四年;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学生,其学籍最长保留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校生休学,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

第四十九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填写《鲁东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办理。

(二)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立即离校,不得住在学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立即回家治疗。

(三)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四)休学学生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不得提前复学。

(五)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前取得的学分有效。

(六)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十条学生休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填写《鲁东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办理。

(二)因伤、病等原因申请复学的学生,需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三)申请复学的学生,可于应复学的开学初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按编入年级进行培养管理。

(四)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一章 退 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按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七)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的,填写《鲁东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并由学生家长签字同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需按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院出具书面报告(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事实和依据等),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出具按退学处理的决议书。决议书送达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

1.直接送达。学生所在学院至少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将决议书送达本人或学生家长,并签字留证;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同宿舍的同学或所在班级班长至少两人到场,将决议书以留置方式送达其处所,并由上述人员签字证明;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且不同意回校领取退学决议书的,可以使用中国邮政快递邮寄方式,送达至家庭所在地;

4.公告送达。确实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送达,学院需做好完整记录以备查证。

第五十四条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立即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退学学生的学习成绩表打印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并注明退学时间。

(三)退学学生的学籍信息,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基本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仅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经学校同意,可在最长弹性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重修后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可以补发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培养方案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延期毕业,也可以先办理离校手续再通过返校重修完成学业。

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需按照第十七条办理延期毕业手续。延长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参加返校重修的学生,需在最长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不及格课程。全部课程通过后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毕业或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最长弹性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学生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应按照第十七条办理延期毕业;放弃申请延期毕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最长弹性学习年限内,学生仍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十条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明或者写实性证明;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注册信息及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条对通过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发现将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将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十三章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

第六十五条凡符合学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修读条件的学生,均可按照《鲁东大学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修读我校批准开设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第十四章 转学与借读

第六十六条我校学生转出到外校学习

我校学生入校学习后,一般不能转学。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2.患病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3.其他原因需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4.提供学业成绩单、载有高考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等材料各一份。

(三)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查,报学校研究决定。经学校批准后,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向省教育厅写出书面请示,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即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第六十七条外校学生转入到我校学习

(一)外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入我校学习: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转入学院认为不适宜在我校学习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我校学习的;

4.招生录取时低于我校录取批次学校的学生;

5.其他不符合条件或无正当理由的。

(二)学生申请转入我校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于转入学年开始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学校将同意转学的正式函件及学生政治、健康材料、录取新生名册、所在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学业成绩寄送我校教务处。

2.拟转入学院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及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接受的意见。

3.经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向省教育厅写出书面请示,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4.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按照我校对应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管理。在原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通过成绩认定的方式转入我校成绩库。

学分(成绩)认定原则:可以采取同期认定原则,如确需补修课程的,由拟转入学院提出具体补修方案予以补修。

第六十八条跨省转学的,由转出高校写出书面请示,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我校学生申请到外校借读

(一)学生入校学习后,一般不能到外校借读。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到外校借读:

1.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到外校借读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但可以在其它院校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借读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到外校借读:

1.本科在校学习时间达4年及以上或者专科在校学习时间达3年及以上在读的;

2.申请到招生录取时低于我校录取批次学校借读的;

3.跨专业借读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学生申请到外校借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申请。

2.所在学院审查。学院审查不仅要充分考虑学生情况,更要重视学生拟借读学校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与我校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的相关性,保证学生培养质量。

3.教务处复审,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函与拟借读学校联系。拟借读学校同意后即可办理有关借读手续。

(四)我校承认经学校批准到外校借读学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及成绩,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承认。

(五)我校学生在外校借读期间,必须遵守借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我校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外校学生申请到我校借读

(一)外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到我校借读:

1.经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入我校学习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因家庭、身体等原因适宜在我校学习的;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需到我校学习的。

(二)外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到我校借读:

1.转入学院认为不适宜在我校学习的;

2.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我校学习的;

(三)学生申请到我校借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于借读学年开始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学校出具正式函件寄送我校教务处。

2.教务处商拟借读学院后提出意见,并将接受意见转借读学院及有关部门,借读学院及有关部门安排学生学习、考核及其它生活服务。

3.借读期满,由我校出具借读期间学业成绩证明,学生回原所在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4.外校学生在我校借读期间,必须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原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转学或借读申请在每学期开学初受理。未经批准及办理离校手续之前,一律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有关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鲁东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大校发〔201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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