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13

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鲁东大学全日制学籍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学校对违纪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对距毕业时间不足一年,符合留校察看条件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对屡教不改的可开除学籍。符合解除留校察看期条件的学生须填写《留校查看期解除申请表》,经学院研究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工作部)。
    解除留校察看期不是撤销处分。
    第八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还须附加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一)取消其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评定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
    (二)已获奖学金资格的,终止当年(学年)的奖学金发放;
    (三)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担任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五)是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不报或者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
    (三)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它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七)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或者屡教不改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六天以上十天以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天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扰乱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扰乱课堂、宿舍、餐厅、图书馆、体育场所、浴池或其它公共场所秩序等违纪行为,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张贴非法宣传品,经教育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带头编写出版或传播非法刊物、反动传单或组织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和教学楼等场所饲养宠物,投掷物品、火种,大声喧哗、煽动闹事者,或在正常学习、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娱乐,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宿舍、教室等重点防火场所擅自使用明火、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造成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酗酒滋事扰乱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它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它信息,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它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五)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六)纠缠、骚扰或欺负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第十八条  对打架、群殴等肇事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因打架造成的伤残程度依据公安部《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定):
    (一)策划者
    1.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且符合本条第四款第一项者,将视情节加重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加重处分:
    1.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群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打架致使他人受伤或造成财物损失者,须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之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两次以上偷窃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加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单位)帐号、卡号、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偷窃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便利条件或进行掩盖、窝赃等行为,比照偷窃行为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聚众赌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且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学风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校要求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者租房居住,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发现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反映、不制止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发生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离岗(教育实习)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擅自离校1-2天或累计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擅自离校3-4天或累计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擅自离校5-7天或累计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擅自离校8-10天或累计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擅自离校11天以上或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离校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它禁用药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非法经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加或者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违纪处分按照《鲁东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处分及申诉程序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的申报与执行程序:
    (一)考试违纪处分
    1.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考试违纪,应在《考场记录》“考场情况”栏内客观准确记录违纪情节,并当场让违纪学生签字确认。
    2.监考人员须将学生的作弊物证(小抄、书本、纸条等)予以没收,并让学生在上面签字,装订在《考场记录》后,与《考场记录》一并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
    3.学院分管领导会同学院教务办公室、团总支、监考教师和违纪学生再次核实确认,依据《鲁东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对违纪的学生提出处分建议。
    建议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将学生检查、《考场记录》、作弊物证和《学生违纪处分备案表》,提交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处分决定一经通过,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需将相关材料提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工作部)审核同意后存档备案。
    建议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将学生检查、《考场记录》、作弊物证和《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学字)》,提交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并严格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工作部)。教务处依据《鲁东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对违纪的本专科学生提出拟处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转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考场记录》中所述情节及相关学院、部门的处分意见,对违纪的本专科学生提出最终的处分意见,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还需学校行政领导会签同意),下发处分文件。研究生处(工作部)根据《考场记录》中所述情节及相关学院的处分意见,对违纪的研究生提出最终的处分意见,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还需学校行政领导会签同意),下发处分文件。
    4.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省级、国家级统一考试中违纪,由监考人员直接将《考场记录》、作弊物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工作部)。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工作部)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将《考场记录》、作弊物证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根据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节相关规定办理。
    (二)其它违纪处分
    1.学院分管领导会同学院团总支、教师等相关人员查证学生违纪的情节,收集事实材料,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违纪学生须递交书面检查),并依据本办法对违纪的学生提出处分建议。性质严重或复杂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保卫处(武装部)调查。
    学生因旷课给予处分的,还须提交班主任的情况说明和学生的旷课记录,旷课记录须有课程和课时的认定,并加盖学院公章。
    建议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将《学生违纪处分备案表》、学生书面检查及其它事实材料,提交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工作部)审核同意后存档备案。
    建议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将《学生违纪处分备案表》、学生书面检查及其它事实材料,提交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并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工作部)根据事实情节及有关部门的处分意见,研究提出最终的处分意见,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还需学校行政领导会签)后,下发处分文件。
    2.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武装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工作部)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3.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工作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工作部)协调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工作部)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备案程序
    (一)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与《学生违纪处分签收单》一并下发学院,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签收单》上签字后,由学院返还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工作部)。
    (二)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下发前,辅导员要同当事人谈话,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处分决定下发后,由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接受书面处分决定。
    (三)如果学生不在学校,须在1名教师和1名学生的见证下,电话联系学生本人,对其宣读处分决定;如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须将处分决定送至学生宿舍,在不少于2名学生的见证下,放至该生床铺,同时将处分决定邮寄到学生家中,并在1名教师和1名学生的见证下,电话通知家长该生的违纪事实和处分决定;此类处分决定还须在学院公告栏内张贴5个工作日。
    (四)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和学院各存档一份,毕业时由学院负责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开除学籍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申诉人所在学院院长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工作部)。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学校的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所述的数字或者处分级别。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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