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手册


发布时间:2017-09-08

 

前  言

亲爱的2017级同学们,欢迎你们加入鲁东大学研究生大家庭!

今天,你们经过一番拼搏努力,成为鲁东大学的一名研究生,以自己的坚持与勤奋换来了一把打开梦想之门的钥匙,获得了一次宝贵的学习提高的机会,在此谨向你们表示由衷的祝贺!

为使同学们尽快熟悉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培养流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了解鲁东大学校园环境和研究生教育概况,开启愉快的校园学习生活,我们编写了本手册,希望对你的生活和学习能有所帮助。本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对鲁东大学研究生教育情况进行了简单介绍;二是研究生院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三是研究生在校期间的主要学习内容和基本流程;四是对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进行了说明;五是列举了主要规章制度目录;六是校园生活指南;七是在校学习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解答;最后是附录,内容是部分规章制度全文。

新起点、新目标、新征程。预祝同学们在学期间,生活愉快,学习进步,学业有成!

由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政策可能会出现调整,有些事项和办事程序可能会随政策的调整出现微调,研究生在校期间可及时查看研究生院网站(www.grad.ldu.edu.cn)和“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上的相关通知,以最新通知信息为准。


目    录

鲁东大学研究生教育简介... 1

一、管理机构... 3

二、培养流程... 5

三、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11

四、相关规章制度(部分)... 11

五、校园生活... 12

六、常见问题及解答... 13

附录... 21

鲁东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 21

鲁东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32

鲁东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41

鲁东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46

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 53

鲁东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办法... 68

鲁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72

鲁东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76

鲁东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80

鲁东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办法... 84

鲁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87

鲁东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92

鲁东大学研究生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 97

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99

鲁东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117

鲁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12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128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130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133


 

鲁东大学研究生教育简介

 

鲁东大学是隶属于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综合性大学,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校园占地23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97.8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25.17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01亿元。拥有数字化语言文学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计算机基础、数字化语言文学、生物学等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图书馆藏书245万余册、电子图书514万余种。在校生30000余人,其中各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1700余人。

目前,学校设有21个学院,拥有1个博士后流动站,英语语言文学、载运工具运用工程、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自然地理学、高等教育学、运筹学与控制论、区域经济学、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应用统计学等9个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拥有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部级研究中心(基地)3个,山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6个,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2个。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于1999年起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2013年起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近年来,学校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工作,不断丰富研究生教育类型、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提升研究生教育层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教育事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学校现拥有1个博士点、1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77个学术学位硕士招生专业,6个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类别、23个招生专业(领域)。目前,各类在校研究生1700余人,其中,全日制研究生近1000人。

学校建立了一支素质优良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目前,学校有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318人,包括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1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307人,其中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228人,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165人,包括教育硕士指导教师106人,体育硕士指导教师9人,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指导教师19人,应用心理硕士指导教师8人,翻译硕士指导教师5人,工程硕士指导教师18人。另外,学校还聘请校外兼职、合作研究生指导教师121人。研究生导师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7人,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海外特聘专家)4人、青年专家2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6人,山东省高校重点学科首席专家5人,全国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6人,山东省教学名师13人。近年来,先后有17位导师荣获“全国教育专业学位优秀教师”、有9位导师荣获“山东省研究生优秀指导教师”。10名管理人员被评为“全国教育专业学位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学科--导师”四位一体的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了科学规范的研究生教学体系和质量监督保障机制,形成了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相结合、全日制培养与非全日制培养相结合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为山东省、特别是胶东半岛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学校正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的改革与创新,在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的同时,着力提高培养质量,努力为国家培养更多更优秀的高层次人才,不断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管理机构

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研究生的招生录取、教学质量监控、学位授予以及指导和协调各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各招生学院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以及具体培养工作。

(一)研究生院

科 室

办公地点

联系人

电 话

E-mail

工作职责

招生科

北区2号办公楼200室

王海峰

6681458

whffhw@yeah.net

研究生招生、信息管理、学籍管理等

管理科

北区2号办公楼200室

李沂蔚

6654914

Ldyjsglk@126.com

研究生日常管理

培养科

(专业学位管理科)

北区2号办公楼203室

魏华

6672814

Ld2013yjspy@163.com

研究生培养管理

程月波

6672814

yuebo_cheng@163.com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

学位办

北区2号办公楼203室

贾桂玲

6672814

ldyjspy@163.com

学位管理、导师管理等

刘晓静

6672814

ld2017lxj@163.com

学位点评估与建设

(二)研究生培养单位

学院名称

姓名

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固话、手机)

备注

文学院

韦春喜

南区5#318

6697505;15153523963

副院长

刘永春

南区4#316

6672782 13695357220

院长助理、全日制研究生工作秘书

孙彩惠

南区4#316

6672782 13220936387

非全日制研究生工作秘书

外国语学院

陈宗利

北区10#105

6672908;15653571530

院长

吴远庆

北区10#207

6673959;15066387966

党总支副书记

张乃文

北区10#101

6663329;18660099181

研究生工作秘书

历史文化学院

高春常

历史楼208

6673817;13606450139

院长

刘波

历史楼207

6699929;13361365319

党总支副书记

赵慧

历史楼210

6672024;13220935361

研究生工作秘书

马克思主义学院

靖波

南区1-119

6695467

党总支副书记

赵梅婷

南区1-115

15210716873

研究生工作秘书

孟军

南区1-219

6681813;13606383367

研究生工作负责人

教育科学学院

苏春景

东区北院1#207

6672862

院长

吕航

东区北院1#317

6693660;13964555121

党总支副书记

曲卫玲

东区北院1#203

6672189;13793530558

研究生工作秘书

数学与统计科学学院

魏新江

南区4#311

6656271;15966518856

副院长

杜廷勇

南区4#305

6681439;13853595532

党总支副书记

韩丹丹

南区4#408

6012003;17865559836

研究生工作秘书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王美山

北区1#216

6672142;13220935297

院长

张立春

北区1#217

6653397;13255538032

院长助理

王春阳

北区1#217

6653397;17854591753

研究生工作秘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蒙延峰

生化大楼D415

6681017;5966502317

分管副院长

于兆玲

生化大楼A325

6697667;13220635138

党总支副书记

张江

生化大楼A319

6672176;13589821698

研究生工作秘书

生命科学学院

靖美东

生化大楼B416

6685004;13553101838

分管副院长

薛君华

生化大楼B516

6696598;15066387868

党总支副书记

张婷

生化大楼B213

6685003;13573506963

研究生工作秘书

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李世泰

北区13#305

6693671;13589852716

副院长

孙洪彬

北区13#304

6659278;15053529399

党总支副书记

刘苏静

北区13#118

6681184;18660590336

研究生工作秘书

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

王刚

北区21#210

6691675;15668003169

院长

王建国

北区22#310

6656481;13780971929

党总支副书记

曲海平

北区21#615

13863873297

研究生工作秘书

艺术学院

王业兵

美术楼107

6697670;13326386779

院长

姜力宾

美术楼106

6697952;15066387233

党总支副书记

孙秀杰

美术楼109

6672708;13793569635

办公室主任

吕会丰

美术楼109

6672708;18766520933

研究生工作秘书

体育学院

靳小雨

体院16#209

6694041;13605355687

副院长

王茂波

体院16#209

6695908;15668003599

党总支副书记

孙闵

体院16#212

6672743;13225457108

研究生工作秘书

土木工程学院

范庆来

北教19#409

6696971;18663821560

分管副院长

宋军

北教19#417

13021617898

研究生工作秘书

二、培养流程

(一)鲁东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流程

学期

主要内容及要求

时间安排

第一学期

新生入学报到、入学教育

学期初

“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个人信息录入

入学后两周内

师生互选

入学后1个月内

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订)

入学后1个月内

学籍电子注册

入学后3个月内

网上选课(按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完成后

课程学习与考核(按本专业课程教学计划执行,下同)

整学期

期末考试(按《鲁东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下同)

学期末

第二学期

学期注册

开学后3天内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变更申请及审批

开学后2周内

网上选课(按个人培养计划)

开学后2周内

课程学习与考核

整学期

期末考试

学期末

论文开题

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

第三学期

学期注册

开学后3天内

论文相关研究工作

整学期

专业实践(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

整学期

科研实践(参加学术会议、公开做学术报告、承担或参与导师课题等)

整学期

第四学期

学期注册

开学后3天内

论文中期检查(按《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学期初

论文相关研究工作

整学期

专业实践(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

整学期

科研实践(参加学术会议、公开做学术报告、承担或参与导师课题等)

整学期

中期筛选考核(按《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4月初

第五学期

学期注册

开学后3天内

研究成果整理、毕业(学位)论文撰写

整学期

科研实践(参加学术会议、公开做学术报告、承担或参与导师课题等)

整学期

第六学期

学期注册

开学后3天内

修改、定稿毕业(学位)论文

3月上旬

毕业(学位)论文预答辩(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3月中旬

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图像信息采集

3月中旬

论文答辩申请及资格审查(按《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3月中旬—4月初

论文送审评阅

4月中旬至5月中旬

论文答辩

6月上旬

博士学位申请与评定(按《鲁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6月中下旬

延期毕业申请(按《鲁东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6

科研成果登记、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按《鲁东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执行)

6月中旬

研究生毕业鉴定及审核

6月下旬

毕业暨学位授予典礼

6月底或7月初

毕业生离校

7月初


 

(二)鲁东大学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流程

学期

主要内容及要求

时间安排

第一学期

新生入学报到、入学教育

学期初

“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个人信息录入

入学后2周内

师生互选

入学后1个月内

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订)

入学后1个月内

学籍电子注册

入学后3个月内

网上选课(按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完成后

课程学习与考核(按本专业课程教学计划执行,下同)

整学期

期末考试(按《鲁东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下同)

学期末

学期注册

开学后3天内

第二学期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变更申请及审批

开学后2周内

网上选课(按个人培养计划)

开学后2周内

课程学习与考核

整学期

期末考试

学期末

学期注册

开学后3天内

第三学期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变更申请及审批

开学后2周内

网上选课(按个人培养计划)

开学后2周内

专业实习(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

论文答辩申请前完成

论文开题(按《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12月中旬

课程学习与考核

整学期

期末考试

学期末

学期注册

开学后3天内

第四学期

论文相关研究工作

整学期

中期筛选考核(按《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3月末4月初

科研实践(需报告交流,并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下同)

论文答辩申请前完成

学期注册

开学后3天内

第五学期

研究成果整理、毕业(学位)论文撰写

整学期

论文中期检查(按《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12月中旬

科研实践

论文答辩申请前完成

提前答辩申请(按《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和《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

9月下旬

学期注册

开学后3天内

第六学期

修改、定稿毕业(学位)论文

3月上旬

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图像信息采集

3月中旬

论文预答辩、答辩申请及资格审查(按《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3月中旬—4月初

论文送审评阅

4月中旬至5月中旬

论文答辩

6月上旬

硕士学位申请与评定(按《鲁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6月中下旬

延期毕业申请(按《鲁东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6

科研成果登记、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按《鲁东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执行)

6月中旬

研究生毕业鉴定及审核

6月下旬

毕业暨学位授予典礼

6月底或7月初

毕业生离校

7月初


 

(三)鲁东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流程

学期

主要内容及要求

时间安排

第一学期

新生入学报到、入学教育

学期初

“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个人信息录入

入学后2周内

师生互选

入学后1个月内

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订)

入学后1个月内

学籍电子注册

入学后3个月内

网上选课(按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完成后

课程学习与考核(按本专业课程教学计划执行,下同)

整学期

教学实践(按实践教学计划执行)

期末考试(按《鲁东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下同)

学期末

第二学期

学期注册

开学后3天内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变更申请及审批

开学后2周内

网上选课(按个人培养计划)

开学后2周内

课程学习与考核

整学期

教学实践(按实践教学计划执行)

期末考试

学期末

第三学期

学期注册

开学后3天内

论文开题(《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

开学后1周内

研究成果整理、毕业(学位)论文撰写

整学期

教学实践(按实践教学计划执行)

中期筛选考核(按《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学期末

论文中期检查(按《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学期末

第四学期

学期注册

开学后3天内

修改、定稿毕业(学位)论文

3月上旬

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图像信息采集

3月中旬

教学实践(学校审核)

论文预答辩完成

论文预答辩、答辩申请及资格审查(按《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3月中旬—4月初

论文送审评阅

4月中旬至5月中旬

论文答辩

6月上旬

硕士学位申请与评定(按《鲁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6月中下旬

延期毕业申请(按《鲁东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6

科研成果登记、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按《鲁东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执行)

6月中旬

研究生毕业鉴定及审核

6月下旬

毕业暨学位授予典礼

6月底或7月初

毕业生离校

7月初


 

三、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1.研究生培养方案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学校实施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性指导文件,是一所学校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制订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完成培养工作各个环节的根本依据,反映了学校在人才培养工作上的指导思想和整体思路,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培养环节、培养方式等。各位研究生应认真阅读,请登录研究生院网站(点击培养工作-培养方案)查阅。

网址:https://grad.ldu.edu.cn/

2.研究生教学计划

研究生教学计划是指导研究生课程教学活动(选课、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教学管理(课程安排、教学检查)的主要依据。各位研究生应认真阅读,请登录研究生院网站(点击培养工作-培养方案(内含教学计划))查阅。

网址:https://grad.ldu.edu.cn/

四、相关规章制度(部分)

 

《鲁东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鲁大校发〔2017〕57号)

《鲁东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鲁大校发〔2014〕31号)

《鲁东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4〕32号)

《鲁东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4〕33号)

《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鲁大校发〔2014〕34号)

《鲁东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办法》(鲁大校发〔2011〕109号)

《鲁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鲁大校发〔2014〕68号)

《鲁东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5〕2号)

《鲁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鲁东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鲁大校发〔2014〕35号)

《鲁东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办法》(鲁大校发〔2015〕43号)

《鲁东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4〕53号)

《鲁东大学研究生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1〕114号)

《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鲁大校发〔2017〕51号)

《鲁东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17〕61号)

《鲁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大校发〔2013〕22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

(以上文件可登陆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查阅:www.grad.ldu.edu.cn)

 

 

五、校园生活

1.住宿

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住宿在学校研究生公寓(公寓电话:0535-6668107),由学校统一安排。研究生住宿收费标准为1000元/年,由研究生自行到学校财经处(北区2号办公楼113室)缴费(或者在学校下发的银行卡里面预留足够数额的钱,由学校财经处统一代扣)。

按照学校招生规定,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研究生,免第一年住宿费。研究生不在学校住宿或中途退宿,须由研究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报学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北区1号办公楼北24号学生公寓一楼东侧103室,电话:0535-6675825)办理相关事宜。

2.餐饮及购物

研究生在校期间就餐,可持校园卡在学校所有食堂及接待服务中心餐厅就餐,校外就餐要注意卫生和个人安全。购物可到校内各超市,亦可到校外超市或市场,外出时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

3.校内外交通

校内交通可登陆我校主页,点击右下角信息服务菜单栏,可查阅校内地图。

网址:http://www.ldu.edu.cn/index/xxfw/xxdt.htm

由校本部去东校区可在北区东门乘坐41路公交车,亦可在南门或东南门乘坐33路公交车。到市区可在南门或东南门乘46路、52路、33路公交车,在东门乘52路、41路、16路、3路等公交车。

4.医疗服务

学校医院在南区2号楼。设施较为完备,如有需要,可到校医院就诊,按标准进行收费。联系电话:0535-6672711。

5.图书资源

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提供纸质书籍借阅服务、电子书籍及电子期刊查阅服务,详见http://www.lib.ldu.edu.cn/(图书馆主页),但只可到鲁东大学校内查阅,暂不支持远程异地查阅。

6.主要网站

鲁东大学主页:http://www.ldu.edu.cn/

研究生院主页:http://www.grad.ldu.edu.cn/

研究生会主页:http://www.yjs.ldu.edu.cn/

六、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研究生培养及学位管理

1.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学制是多长?

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至3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可为2至6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是怎样的?

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与导师组(学科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各学科专业可结合专业特点,采取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培养方式与方法。

3.研究生在校期间的主要培养环节有那些?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培养环节主要包括:课程学习(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前三个学期完成,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前两个学期完成)、中期筛选考核(课程学习结束后)、毕业(学位)论文工作、科研实践、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学位申请及授予等方面。

4.怎样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进行教学安排、教学检查、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由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共同完成制订工作。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培养方式、课程学习计划、论文工作(课题研究)计划和实践计划等。个人培养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更改。

5.何时进行师生互选?

全日制研究生的师生互选工作应在研究生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完成。研究生填写《鲁东大学研究生师生互选登记表》,导师根据研究生的选择并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在《登记表》上签字后,师生互选协议生效。师生互选结束,研究生一般不能更换导师。

6.研究生课程网上选课何时进行?如何进行“网上”选课?

一般情况下,选课时间为开学后一周内。具体的选课时间会在研究生院网站以通知的形式公布,以便于研究生查询。

登陆研究生院网站“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选择“培养管理”【学生网上选课】栏,在界面右边【操作】栏内单击“□”,选择本学期实际选修的课程并点击提交(成功选定的课程界面变成蓝色,如选课错误,点击退选按钮可重新选择),点击界面左边的【选课结果】栏可浏览、检查自己的选课结果。

所有课程均不能由他人代选,代选容易造成多选、少选和错选等问题。由他人代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7.研究生课程考核有哪些方式?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它教育教学活动,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所有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的考核均采用考试方式,专业选修课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考试和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按比例折算后的总成绩达70分,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8.什么情况下课程考核需要补考或重修?什么时间进行?

因病假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可申请补考;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修课程。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本次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不得补考,该课程需重修;研究生上课时间达不到所修课程总课时2/3的,该课程需重修。

补考或重修不单独安排,需要跟下一年级同时进行。在整个课程学习阶段,最多只能有两门课程补考或重修。课程重修者须交纳学习费用并办理重修手续。

9.研究生课程成绩如何查询?

研究生应及时选课,因未选课无法录入成绩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课程成绩录入完成后,研究生可登陆“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本人课程成绩。如查询成绩有误,请及时与任课教师联系。

10.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怎样进行?

实践教学由培养学院依据学校文件和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学校提倡将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论文研究工作穿插安排,同步进行。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采用分阶段与集中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其中校外集中实践一般在实践基地进行,时间不少于1学期。研究生实践教学结束后、经实践教学考核小组考核通过,获得相应学分。研究生最迟需在学位论文预答辩之前完成实践教学的考核工作。

11.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工作包括那些环节?基本要求是什么?

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工作包括选题、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申请、评阅、答辩等环节。学位论文应是研究生本人亲自进行研究所做出的成果,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内容系统、结构完整、格式规范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一般包括三部分,即前置部分、主体部分、结尾部分。

12、学位论文检测的要求是怎样的?

学校采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检测系统”)对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是学校加强学位论文管理,提高论文质量的重要手段,所有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须通过论文检测。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论文全文(WORD格式)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由学校统一检测,检测达到要求的论文,经导师同意可进入论文评审环节;论文检测不符合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修改、取消本次答辩申请资格等处理,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的,将依据我校《鲁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未按时提交论文电子版进行检测的,或未按规定进行论文检测的,不予送审及答辩。

13.怎样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博士学位论文:

通过答辩申请的博士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首次聘请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至少五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单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三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专家评阅意见按下列办法处理:

①若四位及以上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且专家评阅意见未指出严重学术不端现象,则该论文可按期组织答辩。

②若三位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另两位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再聘请一位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若该专家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则该论文可按期组织答辩;若该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该论文不能参加答辩,本次答辩申请未获通过。申请人可在一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

③若三位及以上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该论文不能参加答辩,本次答辩申请未获通过。申请人可在一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

通过答辩申请的硕士学位论文,首次聘请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两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外单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专家评阅意见按下列办法处理:

①若两位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则该论文可按期组织答辩。

②若一位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另一位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再聘请一位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若该专家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则该论文可按期组织答辩;若该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该论文不能参加答辩,本次答辩申请未获通过。申请人可在一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

③若两位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则该论文不能参加答辩,本次答辩申请未获通过。申请人可在一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

14.学位论文答辩有何规定?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合并为一次进行。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各学科专业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论文答辩。已完成论文但未参加答辩的,经导师同意,可提出延期答辩申请,延期最多1年。延期结束后仍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校将不再受理该研究生的答辩申请。

15.如果学位论文第一次答辩未通过怎么办?

学校规定,如果论文答辩申请者第一次没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那么他必须按照答辩委员会要求重新修改论文后,再次申请答辩,两次答辩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如果第二次答辩仍没有通过,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二)研究生管理

1.新学期开学怎样注册?

每学期开学第一天报到,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分为“《研究生证》注册”和研究生信息系统“网上注册”两部分。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要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不注册,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没有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的,将会影响本人培养流程的进展,请务必按时注册。

2.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如何使用?

“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信息、学籍管理的重要平台,研究生可通过信息系统完善个人信息、查询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网上注册、查询课程成绩等。每个研究生拥有一个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为研究生的学号,初始密码为本人的8位出生日期(如:19801001),首次登陆后请自行修改密码。为了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研究生一定要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注意保存密码。如果忘记密码,可按照“系统”提示重置密码。

研究生各教学环节的过程管理,均须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请研究生同学务必按照学校要求,按时完成相关环节的主要事项,以免影响学习进度。

3.研究生学习期间请假的规定是什么?

在学习过程中,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如需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表可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研究生请病假、事假,时间在两周以内的,由导师同意、学院负责人批准;请假时间在两周以上的,除上述规定外,还需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的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4.研究生学习期间如何办理休学?

研究生因生病、生育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因从军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中断学业者,可以申请休学。休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准予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应办理退学。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休学、复学申请表可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5.研究生培养、管理等相关表格在哪里下载?

个人培养计划变更、请假、休学、复学、缓考、补考等表格,研究生可以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点击“下载专区”菜单栏下的“培养工作”、“学生工作”等菜单栏,查询下载各种表格。

6.研究生证遗失或毁坏怎么办?

研究生证是研究生身份的证明。研究生证如有遗失或毁坏,应及时到研究生院进行补办。补办时需带本人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一张,需要补办火车票优惠卡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

7.研究生在校期间是否可以结婚生育?

学校提倡研究生晚婚晚育。已婚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提倡生育。确属特殊情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后予以批准。

8.研究生是否可以提前毕业?有哪些程序?

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且达到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达到提前毕业条件(具体条件查看《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第十章),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填写《鲁东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研究生院复审,学校审批。

9.研究生有哪些评优和奖励?

省级:山东省优秀毕业生、山东省优秀学生干部

校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五四评优”、优秀团员、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等。

10.研究生奖学金的组成及奖励标准?

我校研究生奖学金有三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奖励名额每年由教育部统一下达。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为每生每年15000元,覆盖比例40%;二等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覆盖比例60%。

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硕士一年级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100%,其中,优秀生源直接获得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其余为三等奖学金。硕士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比例为70%,其中,一、二、三等奖学金比例分别为10%、20%、40%。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研究生单项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数的5%。

11.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2015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取得我校学籍,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③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学习成绩优良。④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及专业实践,成绩突出。⑤按学校要求注册并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

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发明创造、服务社会、文体(社团)或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业绩的,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12.研究生助学金的组成及发放标准?

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资助三部分组成。

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拨款,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25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拨付专款,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400元。

导师资助部分视研究生协助导师完成科研工作情况而定。

13.享受研究生助学金的条件有哪些?

2015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在校研究生( 定向培养研究生不享受助学金),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均可享受助学金: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③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各阶段规定学业。④按学校要求注册并按时缴纳学费。

14.研究生奖助学金如何发放?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颁发相关部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籍档案。研究生院负责制作获奖研究生名册,财经处负责将奖学金按学校财务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研究生助学金按月发放。研究生院负责制作名册,每月月底由财经处按学校财务规定发放给研究生。三年制研究生的助学金按34个月发放,两年制研究生的助学金按22个月发放。研究生个人档案在入学报到前转入我校的,其助学金按学校规定按时发放。研究生个人档案未在入学报到前转入我校的,其助学金自档案转入我校当月起开始发放,之前的不予补发。

15.研究生是否可以申请助学贷款?

需要缴纳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因家庭困难等原因,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具体贷款手续由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办理(电话:6675800)。本科期间若有助学贷款,研究生入学后可以办理贷款展期,具体事项可咨询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三)图书馆信息

1.我校图书馆的馆藏布局是怎样的?

总校区图书馆馆藏布局一览表

楼层

库室名称

座向

收藏范围

服务形式

二层

现刊阅览室(201)

南区

中外文现刊

阅览自修

过刊阅览室(202)

北区

中文过刊合订本(过刊合订本2000年至今)

阅览自修

报刊阅览室(203)

西区

过报及中外文过刊(中文过刊合订本为1990年-2000年)

阅览自修

二楼中厅

中厅

现报

阅览自修

三层

第一借阅厅(301)

南区

马列主义与毛泽东思想(A)、哲学(B)、社会科学总论(C)、政治法律(D)、军事(E)等大类图书

阅览、外借、自修

第一借阅厅(301)

东区

历史地理(K)

阅览、外借、自修

第一借阅厅(301)

北区

语言文字(H)、文化教育(G)、综合(Z)等大类图书

阅览、外借、自修

外文艺术阅览室(302)

西区

外文原版和艺术(J)类图书

阅览、外借、自修

四层

第二借阅厅(401)

南区

自然科学总论(N)、天文与地球科学(P)、生物科学(Q)、医药卫生(R)、农业科学(S)、交通运输(U)、航空航天(V)、环境科学(X)、自动化技术与计算机技术(TP)等类目图书

阅览、外借、自修

第二借阅厅(401)

东区

数理化(O)

阅览、外借、自修

第二借阅厅(401)

北区

除TP小类外的所有工业技术(T)大类图书

阅览、外借、自修

文学书库 (402)

西区

文学(I)类图书

阅览、自修 

五层

第一样本阅览室(501)

南区

马列著作、哲学、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文学等图书

阅览、自修

第二样本阅览室(502)

北区

数理化、生物、天文与地球科学、医药与卫生、农业科学、工业技术、交通运输、航空航天、环境科学、语言文字、历史地理和综合类图书

阅览、自修

古籍艺术样本阅览室(503)

西区

古籍、艺术样本图书

阅览

六层

第一电子阅览室(601)

南区

网络资源及用户培训、检索实习

上网

第二电子阅览室(602)

北区

电子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资源

上网

东校区馆藏布局一览表

楼层

库室名称

座向

收藏范围

服务形式

三楼

综合阅览室

外室: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类专业期刊;
  内室:95年以前样本图书

阅览自修

四楼

电子阅览室

南侧

电子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资源  

上网服务

图书借阅室

北侧

哲学(B)、社会科学总论(C)、政治法律(D)、经济(F)、文化教育(G)、语言文字(H)、文学(I)、历史地理(K)、自动化技术与计算机技术(TP)、综合性图书(Z)

阅览、外借、自修

2.我校图书馆什么时间开放?

总校区各阅览书室开放时间

现刊阅览室(201)

8:00-22:00

周一至周日

过刊阅览室(202)

5月1日-10月31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22:00

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22:00

周一至周日

报刊阅览室

(西区203)

5月1日-10月31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00

周一至周五白天

闭架开放

二楼中厅

7:00-22:00

周一至周日

第一借阅厅(301)

5月1日-10月31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22:00

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21:45

周一至周日

第三借阅厅

(西区302)

5月1日-10月31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22:00

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21:45

周一至周日

第二借阅厅(401)

5月1日-10月31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22:00

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21:45

周一至周日

第四借阅厅

(西区402)

5月1日-10月31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22:00

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21:45

周一至周日

第一样本阅览室
  (501)

8:00-22:00

周一至周日

第二样本阅览室
  (502)

5月1日-10月31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22:00

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22:00

周一至周日

古籍艺术阅览室

(西区503)

5月1日-10月31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00

周一至周五白天

总校区非书阅览室开放时间

电子阅览室(601)

14:00-17:00 18:30-21:45

(注:周日加开上午8:00-12:00)

周一至周日

电子阅览室(602)

8:00-21:45(注:周日上午不开放)

周一至周日

电子阅览室充值(602)

8:00-21:45(注:周日上午不开放)

周一至周日充值

总校区各服务部室开放时间

办证处

(办公室)

5月1日-10月31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00

周一至周五14:30

开始办理借书证

复印处

(一楼大厅)

5月1日-10月31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22:00

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21:30

周一至周日

东校区阅览室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

周六、周日

 

综合阅览室
  图书借阅室
  电子阅览室
  三楼自修区

5月1日-10月31日

上午:8:00—11:45

上午:8:30—11:45

 

下午、晚上连续开放:14:30—21:30

 

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00—11:45

上午:8:30—11:45

 

下午、晚上连续开放:14:00—21:30

 

四、五楼自修区

全天连续开放:7:00--21:30




 

附录

鲁东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

鲁大校发〔2017〕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统称“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健康高尚的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因病、参军入伍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除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情况均保留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因病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期满申请复学者,均需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期满复学的研究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2周以上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二)入学复查(含政审、体检)不合格的;

(三)经查实在研究生入学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其档案材料、户口等转至其毕业学校或原工作单位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有关信息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请假并出具必要的证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报到者,均按旷课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若证件丢失,需及时办理补证手续,再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  凡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的研究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至3年。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可为2至6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因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经批准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因研究生个人原因超过规定学制时间以外的学习、生活等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它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统称课程),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课程成绩及学分经研究生院核实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同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准予补考或重修该课程。

第四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外出(不含出境)访学、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须经导师同意,由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请病假、事假,时间在2周以内的,由导师同意、学院负责人批准;请假时间在2周以上的,除上述规定外,还需报学校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的病假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课程学习期间,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研究生上课时间达不到所修课程总课时2/3的,须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应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学术活动、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严格遵守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旅游。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提倡研究生晚婚晚育。已婚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提倡生育。确属特殊情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后予以批准。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能申请转专业与转学。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招生时录取为定向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协商同意后,由学校行文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申请文件需附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和招生录取表)。跨省转学,由山东省教育厅行文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应办理退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内病假超过2个月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需休养治疗的;

(三)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生育的;

(四)经学校批准出国进修、留学等;

(五)因创业或特殊原因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无论何种原因,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立即离校,不得住在学校。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立即回家治疗;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由研究生个人负责;

(四)休学研究生学校保留学籍,休学前取得的学分有效;

(五)休学研究生复学后,按照新编所在年级进行培养管理。如休学期间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发生了修订、调整,复学后须依据新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符合康复标准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学校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三)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内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二)经考核确定不宜继续培养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但经审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休学时间累积超过2年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如果无法送交本人,由学校寄送至退学研究生家庭。

第四十条  退学研究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工作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其他研究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提前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具体按照学校毕业(学位)论文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且考核成绩合格,但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或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因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而结业的研究生可以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1次,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仍未通过者,不得再申请论文答辩。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1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注册信息及时报送山东省教育厅。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应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四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进行就业。定向培养研究生一律按合同要求回定向单位。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可通过参与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研究生会等开展学生活动提供相关支持。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批准。研究生成立的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其成立的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照《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属于定向培养的,档案材料退回其原工作单位。相关文件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研究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室。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申诉按照《鲁东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对定向培养研究生的管理,除定向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鲁东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鲁大校发〔2014〕29号)同时废止。

鲁东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鲁大校发〔2014〕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学院(部)二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学院(部)作为研究生教学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各学院(部)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各学科专业研究确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

第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课程设置和教学及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在学校未组织对培养方案进行统一修订前,各学科专业可为研究生开设培养方案未列入的非学位课程。新开设的非学位课程,须先由主讲教师编写教学大纲及教案,由有关学科专业进行申报,经所在学院(部)论证通过、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备案,方可正式开课。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研究生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执行教学计划、评估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凡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包括新增设的非学位课程)均须制订课程教学大纲。

第六条  教学大纲由任课教师撰写,经本学科专业导师组集体讨论,提交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备案。课程大纲一般应包括:(1)课程编号、课程名称(中、英文);(2)主讲教师(课程负责人)姓名、职称;(3)教学目的和要求;(4)学习时数及授课时数;(5)课程学分;(6)教学内容提要及进度安排;(7)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8)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目等。

第四章  任课教师与教学要求

第七条  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三)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有坚实的业务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效果良好。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第八条  任课教师教学要求

(一)对所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负责,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二)对所任课程进行深入的研究,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和各项学术活动,并将学术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成果带入课堂教学。

(三)遵守学校教学规范,认真参与或组织协调本课程教学大纲和有关课程教学文件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四)严格依照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落实教学工作,精讲课程内容。

(五)在保证基本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新方法、新手段。

(六)负责研究生的日常课程教学考勤,维护正常的课堂秩序。

(七)考核命题严谨规范,评卷公平公正,按时提交考核成绩,并及时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教学实施

第九条  任课教师的选聘

(一)任课教师由各学院(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有关规定选聘。

(二)教学成效显著者可适当降低职称、学历要求,但需经学院(部)说明原因,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选聘。

(三)专业学位微型课程一般应优先选聘合作(兼职)导师担任教学工作。

(四)实验、实践教学类课程的任课教师,各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聘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学期课程表的编制

(一)研究生院于新学期开学前公布下学期全校研究生课程表。课程表中的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专业课程由各学院(部)负责安排,补修课程由各学院(部)结合本科教学工作安排。

(二)课程表一经公布,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课或变更上课时间、地点等,应填写“研究生调停课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实行。所缺课时须及时补足,未经批准不能随意调停课,因全校性活动和国家法定节假日调停课除外。任课教师负责将调课情况及时通知学生。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指定本课程教材或主要参考书,该教材或主要参考书应易于学生购买。国内外没有适用教材或主要参考书的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在新学期开课第一周内向学生提供内容较为详实的讲义或参考资料,供学生复制。

第十二条  网上选课

(一)研究生须依据个人培养计划,对照学院(部)课程表进行网上选课。

(二)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二周选定该学年的课程,需微调时应向学院(部)提出个人培养计划变更申请,学院(部)审批后留存备案。

(三)课程选定后不能无故变更,并须参加选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没有选课而参加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不计学分。

(四)若所选课程因故停开,经学院(部)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核。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考核方式: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所有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的考核均采用考试方式,专业选修课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

(二) 全日制研究生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等形式,成绩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既可以以期末综合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等方面,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考核总成绩达70分,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三)非全日制研究生成绩评定:课程学习成绩包括自学成绩和考核成绩两个部分,其中自学成绩占40%,考核成绩占60%。考试和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按比例折算后的总成绩达70分,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研究生在完成自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后写出读书报告或课程论文,并在课程考核之前报送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评定该部分成绩(采用百分制)。研究生参加完集中授课学习、完成自学计划后,方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获得考核成绩。

(四)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均应进行补考,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按70分记载,覆盖其原先不及格成绩,但在成绩后注以“补考”字样。

(五)课程补考不及格须进行重修,学习和考核要求不变。每门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重修后的及格成绩覆盖其原先不及格成绩或“缺考”记录。“重修”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与正常考试相同,但在成绩后注以“重修”字样。重修的课程按学校规定交纳重修费。

(六)因作弊、无故缺课1/3课时者或旷考者,不能申请补考,只可申请重修,并按学校规定交纳重修费。博士研究生各类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补考,须重修。

(七)凡被认定为缺考、考试作弊或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在成绩档案中注明“缺考”或“作弊”;对作弊、违纪者根据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原则上研究生课程学习不能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须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导师、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缓考。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参加开课单位安排的补考,按正常考试记分。

第十四条  试题由任课教师或命题小组根据教学大纲,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内拟定。试题应难易恰当、题量适中。要注重考察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能力及创新能力。如闭卷考试,任课教师不得划定考试重点和范围,参与命题的所有教师均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

第十五条  公共课程的考试一般需命制A、B两套试卷,学位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试命题套数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凡命制考试试题,一律使用研究生院统一制订的试卷模板。

第十六条  公共课程考试试卷由研究生院指定专人在指定地点统一印刷、密封,其它课程考试试卷由学院(部)指定专人集中时间在指定地点统一印刷、密封。试卷应在考试前三天印刷完毕。

第十七条  考试试卷在开考前一律属秘密材料,任课教师、参与命制或印刷、保管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教育考试的保密法规,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十八条  公共课程的考试日程安排由研究生院负责,其他课程的考试安排由有关学院(部)安排后报研究生院备案。考试日程安排一般应于考试前两周公布。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的安排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监考人员应由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条  补修本科主干课程的研究生(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取的研究生)须与本科生同场同卷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携带本人研究生证等证件进入考场,服从监考老师安排,按指定座位入座。迟到30分钟不能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二)闭卷考试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和电子计算器(不能有编程和翻译功能)。开卷考试可以带任课教师指定的教学参考书和本人笔记本。与考试无关的用品应置于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三)考生须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严禁吸烟。考生在考试期间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接听手机。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整理好答题纸,连同试卷交给监考老师。

违反考场规则者除按学校管理规定处理以外,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并由其所在学院(部)研究决定是否准予重修。”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实行研究生院、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各类课程考核成绩的存档;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原始成绩单接收及审核、成绩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共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将试题、评分标准、考核成绩单、试卷或课程论文等有关考试材料交研究生院。专业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将试题、评分标准、考核成绩单、试卷或课程论文交所在学院(部)并将考核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有大型作业或论文、读书报告需延期上报成绩的课程,可延至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上报考核材料和成绩。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研究生教学秘书在收到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并与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成绩核对无误后,将成绩单汇总后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在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公布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课程考核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估分相差较大,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查询申请,由学院(部)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复查。研究生不能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

第二十六条  公共课程的试题、试卷由研究生院保存,专业课程的考试试题、试卷由各院(部)集中保存。各类试题、试卷保存期均为6年。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时,课程学习成绩单由研究生院转学校档案室存档一份,同时归入研究生人事档案一份。

第二十八条  凡在研究生培养、论文答辩、学位授予、毕业就业及其他工作或学习中需提供成绩证明时,一律以研究生院公布的成绩为准,其他部门或个人提供的成绩证明一律无效。

第八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教学检查与评估是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实行学院(部)自我检查评估与学校统一检查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评估与专门检查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检查与评估重在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与评估由各学院(部)组织实施。研究生教学秘书(辅导员、班主任)应不定期检查课程出勤、上课纪律等,各学院(部)应经常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经验交流,及时掌握本研究生教学情况。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院在各学院(部)自我检查与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或学校有关安排,组织有关专家或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与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反馈有关学院(部)以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要结合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对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试卷和考核方法、教学效果、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对教师上课情况的检查以执行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学大纲等情况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是进行检查与评估的重要组织。督导组成员可以利用听课、问卷、访谈等方式检查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各学院(部)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认真听取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注意听取相关要求和意见,不断提升教学水平。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在研究生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告之、告诫、处分制度。对在教学检查与评估中发现的达不到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标准的问题,由研究生院或学院(部)对责任人进行口头告之或书面告诫,对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范围以内的问题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离岗进修或调离研究生教学工作岗位的处理。

第九章  课程建设

第三十六条 课程建设是研究生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应积极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重点建设一批核心课程,旨在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及手段,培养多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锐意进取的研究生重点课程教学团队。

第三十七条  建设原则

(一)研究生重点课程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培养单位主体建设,课程负责人具体承担。

(二)应突出精品意识,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课、专业必修课、实习实践课为主,实行课题立项动态管理。

(三)应体现学校的学科优势,形成以重点课程为支点,体现我校特色、代表我校水平、引领研究生课程改革的系列课程。

第三十八条  建设内容

(一)师资队伍建设。

(二)教学大纲和教材建设。

(三)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的改革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

(四)案例库及规范化教学管理建设。

(五)教学实践环节建设。

(六)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等其它有关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申报与评选办法

(一)申报立项的课程应已连续开设3年以上,教学与学术水平高、覆盖面较宽、教学内容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结合,研究生对本门课程满意度较高。

(二)课程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具有3年以上研究生教学和培养经验,且近3年承担了与课程相关的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科研或应用成果显著。

(三)申报立项的研究生重点课程由课程负责人填写《鲁东大学研究生重点课程建设申报表》,由所在学院(部)教授委员会评审推荐,报研究生院。

(四)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研究生重点课程建设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建设周期与经费管理

(一)研究生重点课程建设项目每两年申报一次,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

(二)研究生重点课程建设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方式。立项后划拨5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划拨50%。

(三)研究生重点课程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在课程建设规划所限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四十一条  项目的检查与验收、后续建设

(一)项目中期检查。项目建设中期,课程负责人应向研究生院提交重点课程建设中期检查报告,具体内容包括课程建设进展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性成果等。如课程建设进展缓慢,达不到预期目标或经费使用不当,将停止资助并取消该重点课程建设资格。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课程负责人应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并申请验收。研究生院组织有关专家对该课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达到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目标,是否有标志性成果,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等。凡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若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该课程负责人下次申报资格。验收结果将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三)后续建设。凡通过验收的重点课程应做好后续建设工作,要根据教学改革与发展需要,及时充实、更新、提升课程建设成果,不断提高课程质量。学校定期对这些课程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后续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型研究生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研究生课程建设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06〕90号)《全日制研究生教学与教学管理暂行规定》(鲁大校发〔2008〕92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鲁大校发〔2008〕10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鲁东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4〕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践是培养研究生专业技能,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也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开展专业实践,目的在于使研究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实践,培养研究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博士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各类别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专业实践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专业实践采用校、学院(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审定专业实践有关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等,指导专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对专业实践活动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议,对专业实践进行质量监控。各学院(部)负责专业实践日常事务的协调、管理和实践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专业实践的单位

(一)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单位需按学科专业领域相对集中,由各学院(部)统一联系并报学校备案。

(二)专业实践单位的确定,应根据不同类别研究生教育的特点,以满足专业实践大纲要求为基本原则,优先选择专业指导力量雄厚、重视专业实践工作、交通便利、可以提供食宿条件的单位。

(三)由于特殊原因而提出自主联系专业实践单位的研究生,须提供书面申请及实践单位接收函,经导师和学院(部)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专业实践。自主联系专业实践单位的研究生,安全责任自负。

(四)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实践安排在本人工作单位进行。

第六条  专业实践时间及内容

(一)专业实践工作一般安排在第二至五学期进行,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研究相交替”、“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其中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时间不得少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短实践时限。

(二)专业实践必须是面向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工作,内容包括科学研究、专业调研、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等。各学院应根据不同类别、不同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研究确定具体的专业实践实施方案。

(三)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要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实践项目,并填写实践手册等实践记录材料。

(四)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需避免影响培养方案其他环节的实施。

第七条  专业实践的指导

(一)各学院(部)需成立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选派教师负责专业实践的具体落实工作。学院(部)领导小组、校内实践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分工合作,确保专业实践的顺利开展。

(二)专业实践具体指导工作由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完成,两位指导教师应共同商定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的细则,分配专业实践任务。研究生在实践单位的专业实践主要依托校外指导教师进行。

第八条  专业实践纪律要求

(一)学院(部)在专业实践开始前,必须对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措施,落实请销假制度和报告制度。研究生在实践期间必须遵守学校和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服从指导教师和实践单位人员的管理,确保人身安全。

(二)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违反学校和实践单位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证属实并报请学校批准后,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专业实践的考核

(一)校内、校外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的现实表现和其提交的实践材料,共同研究确定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考核成绩。

(二)专业实践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专业实践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专业实践,费用自理。凡未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研究生专业实践成绩记入学业档案。

(三)学校根据综合实践表现、实践成绩等评选优秀实习生,名额不超过全年实习生的20%。

第十条  专业实践经费

(一)学校每年拨付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专项经费,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的实践费用从研究生培养费支付,非全日制研究生不拨付实践经费。

(二)专业实践经费可用于校外指导教师劳务费、往返实践单位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校外指导教师劳务费标准由各学院(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

(三)专业实践经费要确保用于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三章  实践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为保证专业实践质量,学校、学院(部)努力建成一批稳定、优质、能满足我校各类型研究生实践需要的实践基地,为研究生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建设的原则

(一)坚持产学研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义务分担、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就近就地、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

(三)坚持按需设立、控制数量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对口、有利于实现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应是本学科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教育教学单位、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政府机关等。

(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能满足我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实习、实践的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配套的软硬件设施。

(三)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应拥有一批素质高、数量足、责任心强的实践指导教师,并具有与我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实践基地建立的程序

(一)各学院(部)根据本单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需要,选择符合实践基地条件的单位,与其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向研究生院提出建立基地的申请。

(二)研究生院对拟建实践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如条件满足,报学校审批。

(三)被批准为实践基地的单位,由研究生院代表学校统一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鲁东大学研究生实践基地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及其他合作内容。

(四)实践基地协议书签订后,由研究生院统一挂牌。挂牌的时间、方式等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实践基地共建双方的义务

(一)学校承担的义务:

1.在人才培养、委托培训、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项目研究、实验检测等方面对实践基地所在单位给予积极支持。

2.根据有关规定,可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聘请研究生合作导师或兼职导师。

3.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向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推荐我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二)实践基地所在单位承担的义务:

1.接受并安排我校相关专业研究生的教学实习、教学见习、专业实习、专业技能训练等专业实践活动。

2.提供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妥善安排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的食宿、学习、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保证专业实践活动顺利开展。

3.实践基地所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实践基地工作进行指导,切实帮助解决专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统一协调,各相关学院(部)积极配合共同完成。

(一)研究生院工作职责:

1.全校实践基地的宏观管理与协调工作。根据各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专业实践内容,研究制订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文件。

2.受理并审核各学院提交的建立实践基地申请。

3.组织有关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实践基地的建设情况和研究生专业实践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4.协助学院(部)解决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学院(部)工作职责:

1.组织论证并提交建立实践基地的申请材料。

2.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及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践基地的具体建设工作。

3.与基地依托单位密切沟通,共同落实好专业实践任务。

4.积极做好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实践基地建设的评估与保障

(一)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部)不定期到实践基地检查、评估专业实践情况和基地建设情况。对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学院(部)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专业实践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不合格的实践基地,将予以撤销。

(二)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对连续三年未能承担专业实践任务的基地,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三)学校划拨实践基地专项建设经费,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实践基地的检查及评估、举办有关会议、基地挂牌等。学校提倡各学院(部)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经费加强实践基地建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在学院(部)需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专业实践实施细则,报学校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鲁东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09〕124号)、《鲁东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管理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11〕40号)、《鲁东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鲁东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4〕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考核的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

(二)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且任职一般不少于两年。50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科研方向明确,学术水平较高。近五年从事科学研究的领域与所申请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该研究领域取得下列科研业绩中的两项:

1.在B类及以上学术期刊独立或首位(含通讯作者)发表3篇以上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有正式出版的独立或首位完成的学术专著;

3.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额定位次)科研成果奖;

4.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四)目前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满足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的需要。

(五)完整培养过一届及以上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质量优良;教学经验丰富,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研究生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能为博士生开设学科前沿的专业课程。

(六)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指导研究生用外文进行阅读与写作。

(七)身体健康,在退休年龄前能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

(八)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学术团队。

第四条  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三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一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三年以上。

(二)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治学态度严谨,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科研方向明确,学术水平较高。近三年,从事科学研究的领域与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相同或相近,并在该研究领域取得下列科研业绩中的一项:

1.在核心及以上学术期刊独立或首位(含通讯作者)发表2篇以上(含2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有正式出版的独立或首位完成的学术专著;

3.获得过厅市级以上(省部级以上额定位次,厅市级前两位)教学、科研成果奖;

(四)目前有主持在研的与拟招生方向相关的研究项目;或在账经费能满足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人文社会学科不少于2万元,理、工、农学科不少于5万元)。

(五)教学经验丰富,至少能够讲授一门研究生课程。有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六)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指导研究生用外文进行专业阅读与写作。

(七)身体健康,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

第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满足第四条中除第三、四款之外的其它条款。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领域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

(三)近三年取得下列科研业绩中的一项:

1.在正式学术期刊上独立或首位(含通讯作者)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及以上期刊;

2.有正式出版的独立或首位完成的学术专著或教材;

3.获得过厅市级以上(省部级以上额定位次,厅市级前两位)科研或教学成果奖;

4.承担省部级及以上(前五位)或厅市级(前两位)科研计划项目;

5.取得与所在专业领域有关的其它高水平研究成果。

(四)有突出贡献的行业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担任校外兼职/合作导师的,职称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审核批准。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根据培养工作需要进行。遴选程序如下:

(一)发布遴选工作通知。

(二)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科专业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提交学院(部)。

(三)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审核申请材料,研究确定拟推荐的导师名单。推荐材料及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对推荐材料进行复审。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批准新增导师名单。

(六)公示新增导师名单,公示期内无异议者即聘任为导师。

(七)遴选博士生导师,还需聘请3-5名校外同行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评议,评议方式为现场评议或通讯评议。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同行专家评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贯彻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及管理方面的政策,服从学校、学院(部)的工作安排。

(二)积极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认真承担考试命题、复试、阅卷等工作。

(三)参与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制订并落实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

(四)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结合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学术行为规范,并注重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六)全面负责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及管理工作,从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关心研究生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第八条  学校每三年对研究生导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九条  考核内容包括导师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现、研究生教育教学、科研、履行岗位职责以及所指导研究生的质量等情况。

第十条  考核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一条  在考核期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一)受党纪或行政处分或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二)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中发生严重教学事故。

(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位论文有2篇送审评阅或答辩未通过;或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有1篇在上级部门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五)所指导的研究生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考核的程序:

(一)导师填写考核登记表。

(二)所在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研究提出考核意见。

(三)研究生院复审汇总考核情况。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指导研究生。

(二)考核不合格者,自考核不合格当年起两年内不能参加师生互选,至目前所带研究生全部完成学业后,需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三)连续三年未指导研究生者,需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第六章  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旨在鼓励和表彰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导师,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积极性和主导作用,弘扬教书育人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全称“鲁东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实绩、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十七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岗的研究生导师,包括聘任的校外兼职导师。

第十八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治学严谨,精心指导研究生,关心研究生各方面的成长,注意因材施教,尤其注重研究生科学精神、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

(三)完整地指导过一届以上(含一届)研究生,近三年主讲过至少一门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效果良好;目前仍在从事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

(四)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水平。近三年来,有较高水平科研成果,主持过科研课题(不含校级),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充足;或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有其它突出贡献;或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或者其它省级以上奖励。

(五)近三年来所指导的研究生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曾获得国家级或全国性奖励;

曾获得山东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山东省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奖或者其它省级以上奖励;

曾获得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获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六)近三年来所指导的研究生中,没有严重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没有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不通过的情况;在学位论文抽查评估中,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无“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情况。

第十九条  校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程序如下:

(一)导师本人申请,填写《鲁东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提交相关支撑材料(获奖证书、承担科研项目、代表性成果的复印件等)。

(二)各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研究确定本单位校级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名单,并连同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推荐材料及名单在上报前须在本单位公示并无疑议。

(三)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确定校级优秀研究生导师初步人选并报学校审批。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学校发文表彰。

第二十条  学校对“鲁东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获得者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我校的“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候选人将从校级优秀研究生导师中择优推荐。

第七章  研究生师生互选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师生互选是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即导师与研究生通过相互选择确定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后,由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品德及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个别指导并全面负责的培养管理制度。参加互选的导师必须通过遴选。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研究生的师生互选在研究生正式入学后一月内填写师生互选表,完成师生互选工作。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师生互选工作应在首次集中授课的第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师生互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布导师信息。研究生院在导师管理系统公布符合条件的导师信息供研究生查阅。导师信息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研究方向、主要学术成果、在研课题、科研经费、指导要求等。学院(部)可通过组织师生见面会等形式,使研究生对导师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二)研究生填写《鲁东大学研究生师生互选表》。导师根据研究生的选择并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确认所指导研究生名单,师生互选协议生效。

(三)对没有导师选择的研究生,由所在学科专业(方向)导师组或学科专业(方向)负责人在征求师生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协调落实导师人选。

(四)师生互选名单确定后,学院(部)将《鲁东大学研究生师生互选汇总表》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师生互选结束,研究生一般不能更换导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导师,必须由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研究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导师因身体状况、调离或出国一年以上等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其所在学院(部)应及时安排其他导师接替其履行导师职责,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适当控制导师在不同学科专业(领域)兼职导师的情况。兼职导师需参加兼职学科专业(领域)导师的遴选。

第二十七条  新任导师在参加师生互选前,应通过学校及相关学院(部)组织的任前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期刊级别、项目和获奖等级等的认定以学校同期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原《鲁东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试行办法》(鲁大校发〔2013〕16号)所参照条款以此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鲁东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考核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11〕70号)、《鲁东大学研究生师生互选办法》(鲁大校发〔2011〕108号)、《鲁东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奖励实施办法》(鲁大校发〔2012〕63号)、《鲁东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考核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13〕21号)同时废止。


 

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

鲁大校发〔2014〕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学位授予的主要依据。为保证和提高我校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题

第二条  学位论文选题是研究生开展论文研究工作的开始,是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师生互选工作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并指导研究生尽早明确科研方向,收集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开展选题工作。选题可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指导教师同意后确定,也可由指导教师结合自己的科研课题提出,征求研究生的意见后确定。

第三条  选题一般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论文题目及研究内容应确属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

(二)在学术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或在技术应用方面具有先进性,使研究课题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三)密切联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关注经济建设中一些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难点或社会文化热点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能起到一定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四)要根据研究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并结合指导教师的学术专长、科研基础和实验条件确定。

(五)难易程度要适当,保证研究生在既定时间内能够完成学位论文工作。

(六)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第三章  开题

第四条  开题是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开题,可以使研究生在指导教师和学科组共同指导下,明确论文要达到的水平,预测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拟定解决的办法,以保证论文工作顺利进行;使培养单位、学科组的有关人员了解选题情况,以便创造必要的条件,更好地协助指导教师完成论文指导工作。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应在第二学期末完成,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题工作应在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完成,其他类型硕士研究生开题工作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末完成。研究生应提前一周将准备好的论文开题报告送交审核小组成员审阅,并做好公开陈述与答辩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献综述。

(二)选题意义及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论文的创新点、学术或应用价值。

(四)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或手段。

(五)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拟采取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六)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及具体进度。

(七)所需经费及经费来源与开支预算。

(八)主要参考文献等。

第七条  开题工作的组织

(一)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开题有关要求做好开题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培养单位组织有关学科专业成立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一般应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审核小组名单应提前一周报研究生院备案。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审核小组成员至少有一位校外行业专家或校外兼职(合作)导师。

(三)召开开题报告会,对论文选题的意义、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议、论证,并就是否同意开题签署意见。开题报告会要在校内公开举行,邀请本专业的教师、学生参加,以听取多方意见。

第八条  开题审核意见的处理

(一)审核小组审核意见为“同意开题”的,研究生应按开题报告计划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

(二)审核小组审核意见为“修改后再开题”的,研究生应根据审核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开题报告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并经审核小组重新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

(三)审核小组审核意见为“不同意开题”的,研究生可重新选择学位论文题目,并于半年后重新组织开题。如第二次开题通过,则研究生可按计划进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但原则上应延期半年申请答辩和毕业。如第二次开题仍未通过,则学校不再受理其开题申请,研究生以结业处理。

第九条  学位论文开题通过后,一般不得对论文题目和主要研究内容做太大变动,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者,须经指导教师和学科负责人同意,由指导教师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组织开题,并相应推迟论文答辩申请时间。重新开题一般应在论文中期检查之前进行。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十条  中期检查是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又一重要措施。其目的是检查学位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出现的偏差,调整优化工作方案,以保证学位论文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一般安排在论文开题半年后进行。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工作的组织

(一)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中期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培养单位组织有关学科专业成立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小组,检查小组成员一般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指导教师必须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中期检查。

(三)召开中期检查会议,研究生向检查小组汇报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研究内容、已取得研究成果、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四)检查小组根据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进行检查,主要侧重于开题审核意见的落实、研究进度、内容、水平、存在问题等方面的检查。

(五)检查小组根据研究生论文中期报告的总体情况给出中期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分为如下四类:

1.论文工作进展顺利,可以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2.论文工作存在一定问题,须进行相应调整;

3.论文工作存在较大问题,须重新选题;

4.工作态度不认真,不得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六)各培养单位应在论文中期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中期检查意见的处理

(一)检查意见为“论文工作进展顺利,可以继续进行论文工作”,研究生可继续进行下一阶段论文工作。

(二)检查意见为“论文工作存在一定问题,须进行相应调整”,研究生须按检查意见对论文工作进行调整,并相应顺延论文答辩申请和毕业的时间。

(三)检查意见为“论文工作存在较大问题,须重新选题”,则研究生须重新选题,并重新履行“开题”、“中期检查”程序,其“开题”、“中期检查”意见的处理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并相应顺延论文答辩申请和毕业的时间。

(四)检查意见为“工作态度不认真,不得继续进行论文工作”,则研究生不得继续论文工作,以结业处理。

第五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应是研究生本人亲自进行研究所做出的成果,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或新成果。论文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结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能够体现研究生已经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并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体现出一定的创新性。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内容系统、结构完整、格式规范的学术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3万,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6万。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一般包括三部分,即前置部分、主体部分、结尾部分。前置部分包括论文封面、中英文扉页、原创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说明、序言(可节略)。主体部分包括中文摘要(含关键词)、英文摘要(含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附录。其中附录主要包括注释表(符号、标志、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单位、术语、名词等)、索引(可节略)等。结尾部分包括已发表科研成果情况、致谢、封底。

第十七条  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必须用中文完成,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封面题目必须为英、中文对照。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须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排版、打印、装订,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六章  答辩申请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确认完成论文研究任务、论文撰写结束并符合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答辩申请条件后,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答辩申请。非全日制研究生自开题至论文答辩申请时间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答辩申请的程序是:

(一)研究生个人申请,填写《鲁东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二)指导教师审查。指导教师根据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论文答辩申请及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提交的论文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就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学习情况、实践情况、科研情况及论文的学术水平等写出详细的评语,并就是否同意申请答辩做出明确说明。

(三)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审核。各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对提出答辩申请研究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就是否符合答辩申请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各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审核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对提出答辩申请研究生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组织校外同行专家评阅。复审未通过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研究生按处理意见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在读期间最多只能提出2次论文答辩申请(包括提前申请),凡2次答辩申请未获通过者,按结业处理。

第七章  评阅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加答辩的学位论文均须经过校外同行专家的评阅。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校外同行专家评阅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方式为全部申请答辩的论文均实行匿名评阅,一种方式为抽取部分学科专业或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阅,其他的实行非匿名评阅。具体方式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学科专业在提交论文答辩申请材料时可同时提交本学科专业要求回避的专家名单,以便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有效组织匿名评阅工作,同时保障研究生的相应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非匿名评阅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各有关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组织实施。届时各有关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根据学科性质提出送审专家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将论文寄送有关专家进行评阅。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

(一)博士学位论文

通过答辩申请的博士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首次聘请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至少五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单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三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专家评阅意见按下列办法处理:

1.若四位及以上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且专家评阅意见未指出严重学术不端现象,则该论文可按期组织答辩。

2.若三位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另两位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再聘请一位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若该专家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则该论文可按期组织答辩;若该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该论文不能参加答辩,本次答辩申请未获通过。申请人可在一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

3.若三位及以上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该论文不能参加答辩,本次答辩申请未获通过。申请人可在一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

通过答辩申请的硕士学位论文,首次聘请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两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外单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专家评阅意见按下列办法处理:

1.若两位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则该论文可按期组织答辩。

2.若一位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另一位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再聘请一位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若该专家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则该论文可按期组织答辩;若该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该论文不能参加答辩,本次答辩申请未获通过。申请人可在一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

3.若两位专家的综合评阅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则该论文不能参加答辩,本次答辩申请未获通过。申请人可在一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二十七条  凡第二次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均实行匿名评阅,其评阅工作程序及意见的处理与第一次评阅相同。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组织论文匿名评阅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论文匿名处理情况、联系评阅单位及专家、发送和接收相关材料。论文评阅单位及专家姓名对外保密,以维护评阅单位及专家权益。论文评语应密封传递,评阅工作结束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对评语进行匿名处理后通报各有关单位和研究生及指导教师。各有关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在组织论文非匿名评阅时,也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论文、联系评阅单位及专家、发送和接收相关材料,切实做好论文评阅工作。

第八章  答辩

第二十九条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合并为一次进行。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各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答辩必须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名单由所在的学科组协商提出,经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审查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一般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其中至少有两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外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设答辩秘书1人。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五名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外单位专家担任,设答辩秘书1人。

第三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委员会秘书名单由学科专业与指导教师共同协商提出,经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审核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秘书名单一般应于答辩会议召开10天前确定。

第三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同意研究生毕业和建议授予相应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如果认为论文未达到授予相应学位的水平,可就是否同意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进行表决,并做出书面决议。

第三十三条  答辩应以公开的、会议的方式举行。在答辩委员会主席因故缺席的情况下不能召开答辩会。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组织、接待工作,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答辩记录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审阅签名、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审查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答辩会议的组织程序

(一)学院(部)教授委员会主席或其委托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同意参加答辩的研究生及其论文名单,并介绍相关情况;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方法和要求;

(三)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论文工作情况;

(四)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研究生答辩;

(六)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委员会议(研究生及其他人员不得参加),主要议题有:

1.宣读论文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

2.评议论文的水平及答辩情况;

3.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论文是否达到毕业水平和是否建议授予相应学位进行表决;

4.讨论并通过对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的决议(对未获通过的论文,就是否同意其修改后重新答辩再次无记名投票,并在决议中写明);

5.签署《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投票表决结果及对论文的评语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若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若学位论文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不再受理该研究生的答辩申请,按结业处理。

若答辩委员会认定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撰写的学位论文中若有因国家法规规定的或涉及科技信息等原因需对外保密或保密一定时间的内容,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须在申请论文答辩时提交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审查属实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再按保密论文处理办法进行论文评阅、答辩和上报工作。

第九章  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评选条件

(一)博士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选题为学科前沿性问题,具有开创性,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研究方向明确;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论文能够体现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体现作者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2.学位论文符合学校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有关规定;专家综合评阅结论一般应为良好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个评阅结论为优秀。

3.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且答辩委员会同意推荐评选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的研究(部分)内容,以申请人为独立或首位作者,鲁东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有2篇文章发表在与专业相关的B类以上学术期刊;或以学术专著形式出版;或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有关的成果,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励(含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等);或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内容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有关的其他形式的高水平成果。

(二)硕士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选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在理论、方法或应用中有创新;文笔通畅,格式规范。

2.符合学校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有关规定;专家综合评阅结论一般应为良好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个评阅结论为优秀。

3.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且答辩委员会同意推荐评选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的研究(部分)内容,以申请人为独立或首位作者,鲁东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有2篇文章发表在正式学术期刊或有1篇文章发表在核心及以上学术期刊;或以学术专著形式出版;或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有关的成果,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励(含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山东省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奖);或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内容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有关的其他形式的高水平成果。

第四十条  评选时间、范围和数量

(一)鲁东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份。

(二)评选范围为该学年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包括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员)的学位论文。

(三)评选数量:评选数量一般不超过该学年学位获得者总人数的10%(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单独计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员和全日制科学学位研究生合并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第四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学位论文作者本人提出申请。

(二)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推荐。

(三)各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根据论文指导教师推荐意见、校外专家评阅意见、答辩成绩和研究成果,提出本单位的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各学院(部)推荐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数量一般不超过该学年学位论文总数的30%。

(四)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会议,提出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五)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六)公示后,学校发文公布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和指导教师名单。

第四十二条  对获得“鲁东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学校分别颁发鲁东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荣誉证书和鲁东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已获得“鲁东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称号的论文,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学校将撤销对作者及指导教师的奖励。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原则上从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择优产生。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提前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已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和其它必修环节。课程学习通过考核且成绩优良(学位课每门成绩不低于80分,选修课每门成绩不低于75分),无重修和补考记录。

(三)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学期间,研究生本人以独立或首位作者身份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专刊和论文集)至少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或以独立或首位作者身份出版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专著1部(不包括论文集);或获得省级及以上研究生科研奖励。

(五)指导教师同意并由其指导教师以外的两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得提前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一)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

(二)以同等学力身份考取的研究生或跨专业考取的研究生。

第四十六条  提前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个人填写《鲁东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

(二)研究生所在单位对提出申请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及科研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复审。

(四)学校审批。

第四十七条  论文的评阅

申请提前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其学位论文由学校统一组织专家匿名评阅。通过评阅者(所有评阅专家综合评阅意见均为良好及以上),准予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最迟于毕业(按提前毕业时间计算)前一个月完成。未通过评阅者,不予答辩,继续在校进行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相关学习。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本人至少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前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校只受理提前一年或一个学期的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或9月份。

第四十九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至答辩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处理。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期刊级别认定以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鲁大校发〔2008〕95号)、《鲁东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鲁大校发〔2011〕71号)、《鲁东大学关于全日制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鲁大校发〔2008〕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鲁东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规范

一、书写格式

1.封面:采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规定格式和指定地点印制的封面。论文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居中打印,作者姓名用三号宋体加黑打印,学号、专业、指导教师姓名和职称、论文完成时间、分类号及脊背处论文题目等其它内容用宋体字打印。分类号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分类号填写。UDC:国际十进分类法,尽量注明。密级:按国家保密文件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可公开论文内容的无须填写。

2.中英文扉页按照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模版打印。

3.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说明使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订的内容和格式,其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名。

4.中文摘要:应以最简洁的语言介绍论文的内容要点,其中包括目的、研究方法、成果、结论及意义等,并注意突出论文中的新论点、新见解或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摘要一般在2000字左右,硕士学位论文摘要一般在1000字左右,并在摘要后列出3~5个关键词。

5.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一致,要语句通顺,语法正确,准确地反映论文的内容,并在其后列出与中文相对应的英文关键词。

6.目录:应将文内的章节标题依次排列,与论文内容一一对应,页码标注准确,页号从正文开始直至全文结束。

7.引言:主要阐述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和采用的研究方法等内容。

8.正文: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其行文方式和文体风格,可根据课题研究的表达需要灵活掌握。论文中的计量单位、图表、公式、缩略词和符号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

9.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必须是学位申请人真正阅读和参考过的资料,学位论文中列出的参考文献格式应符合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在学位论文中引用参考文献时,应在引用处的右上方用方括号标注阿拉伯数字编排的序号,如“□□[14]”;参考文献的排列按照文中出现的顺序列在正文的末尾。

10.注释(非必须):注释是指论文中直接引用的他人观点、方法、数据的文献出处。注释采用脚注方式,文内用带圈字符加数字以上标方式标出,如“□□”,注释内容编辑在论文每页下端,并用10个字长正线与正文隔开,其序号应与文中序号相对应。

11.附录:主要列出因过分冗长而无法在正文内表述的公式推导;有关图片;程序全文及说明;供查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工具、表格及人名、地名等检索索引等。

12.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情况:按学术成果发表的时间顺序,列出本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或已被录用的主要学术成果清单,包括题目、发表刊物(出版社)名称、卷册号、页号、年月及论文署名位次。

13.致谢:作者表示谢意的文字,内容要实在,语气要诚恳,语气要恰当、简洁。

二、版面设置与打印、装订

1.用纸规格:

封皮规格:A3纸大小,纸张采用180克仿皮纹纸;

封皮颜色:全日制科学学位-浅黄色;全日制专业学位-浅绿色;在职专业学位-浅蓝色。

内页规格:A4纸大小,纸张采用70克原色印刷纸,从正文部分开始双面打印。

封面书脊处印刷论文题目(自上沿3cm处)和鲁东大学(离下沿3cm处),字体为五号或小五号黑体字;

2.页面设置:页边距:上:3.0cm,下:2.5cm,左:2.5cm,右:2.5cm,页眉:2cm,页脚:2cm;行间距:固定值22磅。

3.字体、字号:大标题:黑体、小二号;小标题:黑体、三号;正文部分:宋体、小四号;奇数页页眉“鲁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偶数页页眉为学位论文题目,仿宋体、小四号加粗,居中排列;页码位于页面低端,居中排列。

4.装订:胶印装订成册。

三、论文电子版

1.所有论文必须提交电子文档。

2.提交的电子文档必须是以MS word 2003以上版本编辑保存的word文档(.doc)或PDF格式(非图像格式的电子文本),不得以其它格式编辑。

3.电子文档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与纸质论文完全一致,研究生应将以上内容合并为一个文档,以“学号+姓名”的格式命名。

4.论文电子文档由各培养单位以专业为单位统一汇总、审核后,于上报学位申请材料时,统一报研究生院。凡不提交电子文档的论文,一律不予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其学位授予。


 

鲁东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办法

鲁大校发〔2011〕109号

为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激励研究生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一)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以后,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为依据,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核。

(二)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的目的是总结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及时发现培养过程和研究生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明确研究生今后努力的方向,促使研究生顺利地由以课程学习为主的阶段进入论文写作为主的阶段。通过筛选考核,促使品学兼优的研究生脱颖而出,、迅速成长;保证绝大多数研究生毕业时能够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所规定的标准;而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尽早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排。

二、考核时间

(一)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根据研究生类型及学制采取不同的时间进行考核。

1.学制为3年的全日制科学学位研究生,在第四学期3月下旬进行中期筛选考核。

2.学制为2年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第三学期9月中旬进行中期筛选考核。

3.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第四学期初进行中期筛选考核。

(二)研究生无法按期参加中期筛选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对准许延期考核的研究生,视具体情况,由其所在学院在3个月内组织考核工作,或随低一年级研究生进行中期筛选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包括单项考核和综合评定两部分。单项考核包括思想政治、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三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政治理论课的学习情况;对时事政治的理解和掌握情况;政治思想认识现状;品德行为和生活作风;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集体活动的情况;遵纪守法、遵纪守法、日常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情况。研究生思想政治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合格: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集体活动;政治理论课学习成绩达70分;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集体活动;身心健康。

不合格:经常无故不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集体活动;有1门政治理论课学习成绩不满70分;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二)课程学习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情况,所修课程获得学分的情况;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取的研究生是否补修了本专业大学本科的2-3门主要课程的情况。课程学习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者,其课程学习考核评定为合格:

严格按照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修完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考试课程的成绩不低于70分为合格;考查课程的成绩不低于中等为合格),总学分达到要求;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取的研究生,已补修了培养方案规定的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70分为合格)。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课程学习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1)所修课程的总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要求;

(2)未按照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修读学位课程;

(3)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取的研究生未补修规定的大学本科课程或已补修了课程但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

(三)科研能力考核:着重考核研究生是否具备按期独立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的能力,主要结合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审核工作情况进行。科研能力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合格:通过论文开题报告,经评议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预期能够按时完成毕业(学位)论文。

不合格:两次未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四)综合评定:思想政治、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三个方面的考核成绩均合格者,综合评定成绩定为合格;上述三个方面的考核成绩有一方面不合格者,综合评定成绩即为不合格。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及实施步骤

(一)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部署,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负责人和有关学科、专业负责人参加的中期筛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研究生的中期筛选考核工作。

(三)各学科、专业组成以研究生导师为主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研究生的中期筛选考核实施工作。

(四)中期筛选考核的实施步骤:

1.各学院召开导师、研究生会议,学习有关规定,公布中期筛选考核方案。

2.参加考核的研究生提交入学以来的思想政治、课程学习、论文研究和科研等方面的书面总结。

3.导师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业务学习及科研能力等方面做出评价。

4.考核小组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内容如下:

(1)听取研究生的个人汇报;

(2)听取导师对研究生的情况介绍;

(3)审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4)组织进行科研能力的考核;

(5)综合评议,写出评语,提出考核意见,填写《鲁东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登记表》。

5.各学院中期筛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检查,着重对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充分讨论,慎重做出结论。考核结果,由中期筛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

6.各学院按要求将中期筛选考核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查并备案。

五、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中期筛选考核综合评定成绩合格的研究生,可以按其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进入毕业(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阶段,继续其学业攻读硕士学位。

(二)对中期筛选考核综合成绩评定成绩不合格的研究生,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终止其学业,按《鲁东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六、其他

(一)对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要从严掌握,确保培养质量。

(二)对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中期筛选考核的研究生,视为自动放弃学业,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师范学院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实施办法》(烟师院字〔2005〕44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鲁大校发〔2014〕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严格要求、统一标准、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均可受理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并按所在学科门类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四条  我校每年两次受理学位申请,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学校招收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修读完本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在我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的申请人条件、资格审查及水平认定等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执行。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申请人可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六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标准

(一)思想政治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学术标准:

(1)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科学学位研究生:掌握申请学位所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完成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及其他必修环节,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研究生: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完成该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及其他必修环节,学位论文选题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体现出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4)指导教师及学科组同意;

(5)学科所属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者;

(二)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三)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明显悔过表现者;

(五)所修课程不符合培养方案规定或成绩不合格者;

(六)在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

(七)申请学位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者。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八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学校招收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修完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博士学位论文,达到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第九条  授予博士学位标准

(一)思想政治标准:同第六条第一款。

(二)学术标准:

(1)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完成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及其他必修环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3)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4)指导教师及学科组同意;

(5)学科所属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条  具有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博士学位。

第四章  博士、硕士学位的申请、审批与授予

第十一条  博士、硕士学位申请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本办法所述条件的研究生填写《鲁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书》,向有关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出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和科研成绩及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及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情况的汇报及审议有关材料和问题后,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申请人博士、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即可颁发博士、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日期。

第十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异议期制度,异议期为3个月。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学位获得者有存在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已获硕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等。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异议内容。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对已经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论文撰写及学位申请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或有异议并经查实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对已经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如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所规定范围内被抽检结论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类型研究生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六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鲁东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鲁大校发〔2008〕97号)、《鲁东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鲁大校发〔2011〕11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修订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内容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鲁东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成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关于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学制内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单项奖学金三种。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标准及奖励范围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国家下达评选名额。

2.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国家下达评选名额。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为每生每年15000元,覆盖比例40%;二等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覆盖比例60%。

2.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三等奖学金为每生每年3000元。

硕士一年级学业奖学金比例为100%,其中,优秀生源直接获得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

硕士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比例为70%,其中,一、二、三等奖学金比例分别为10%、20%、40%。

(三)研究生单项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数的5%。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执行。

(二)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

1.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者;

2.因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3.学业考勤、考核达不到学校基本要求或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4.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5.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或超出基本学制者。

(四)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发明创造、服务社会、文体(社团)或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业绩的,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领导。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组织及管理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领导、学位点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以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校下发评审通知,公布名额分配方案。

(二)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依据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通知,制定学院评审细则,并向全体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传达。

(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鲁东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学院召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等额确定推荐候选人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五)学校对各学院推荐候选人材料进行复核,提交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八条 异议处理

对学院评选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

(一)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校颁发相关部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其人事档案。

(二)研究生院负责制作获奖研究生名册,财经处负责将奖学金按学校财务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三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助学金的构成及发放标准

(一)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资助三部分组成。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

(三)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400元。

(四)导师资助部分由研究生导师从其可支配的经费中(不包括培养费)列支,资助标准由相关学院研究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在校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不享受助学金),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可享受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各阶段规定学业;

(四)按学校要求注册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

(一)研究生助学金按月发放。研究生院负责制作名册,每月月底由财经处按学校财务规定发放给研究生。

(二)研究生新生人事档案在入学报到前转入我校的,其助学金按学校规定按时发放;人事档案未在入学报到前转入我校的,其助学金自档案转入我校当月起开始发放,之前的不予补发。

(三)遇寒暑假或其它不可抗力的情况,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时间顺延。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的停发及恢复

(一)研究生因毕业(含提前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受处分等原因离校的,自规定离校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二)研究生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时停发助学金。办理恢复学籍或复学手续后,恢复发放助学金。

(三)延期毕业研究生,自延期之日起不再享受助学金。

(四)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酌情扣发3-6个月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优秀生源”指推免生、“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普通高校优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优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范围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简称“三助”)活动,研究生培养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提供一定数量的“三助”岗位,并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学校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学生可以申请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自2015年1月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鲁东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鲁东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鲁大校发〔2014〕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奖励包括研究生“三优”奖励(优秀研究生奖励、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和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章  研究生“三优”奖励的评选

第三条 研究生“三优”奖励的评选坚持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思想政治表现优良;

3.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二)符合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获得“优秀研究生”称号:

1.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秀;

2.积极参加科研工作,遵守学术道德,科研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3.乐于承担有意义的社会工作。

(三)符合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获得“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1.在研究生院正式备案的校研究生会及学院研究生分会在任研究生干部、研究生党(团)支部成员、班委成员,且任职满半年以上(含半年);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3.具有正确的工作动机,乐于为广大研究生服务;

4.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组织观念强,工作成绩突出;

5.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研究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符合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获得“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

1.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修完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且考核成绩优秀,以优良的成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或其他专项奖励等);

3.学习态度端正,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校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五)当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不得参评优秀研究生奖励、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

第五条  评选组织

(一)研究生“三优”评选奖励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评优工作。

(二)研究生院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分配评选指标。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不含毕业生)总数的15%;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5%;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5%。

(三)研究生“三优”评选每学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全面总结本人一年来(优秀毕业研究生为入学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科研及工作等情况,尤其是取得的突出成绩,提出奖励申请。

(二)单位推荐。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以年级为单位(在读研究生人数较少的可不分年级)组织全体研究生进行汇报、讨论和提名,在充分征询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的意见后,对各年级提名名单进行评议,研究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包括其现实表现材料)必须在本单位师生中进行公示。

(三)在公示无异议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被推荐研究生填写有关表格并将推荐材料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按本办法对推荐人选及程序进行审核,并将推荐名单报学校审批。

(五)研究生院将奖励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学校公布获奖人员名单。

第三章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

第七条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严格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评选范围:

(一)发表在正式学术刊物的学术论文。

(二)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三)取得专利号的专利。

(四)经鉴定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申报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应具备的条件:

(一)成果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应届毕业研究生;

(二)研究成果必须是研究生所从事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学术成果,且我校为成果第一署名单位、我校研究生为第一署名人;

(三)研究成果按照学校要求进行过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

(四)研究成果在学术上有创新,理论上有建树,提出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知识传播与应用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并产生了积极影响;或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为推动科技进步、科学决策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或方案,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第十条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按内容分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类别,按研究生培养单位限额推荐申报。单位申报限额由学校根据各单位当年毕业研究生人数、毕业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数等予以确定。每个研究生最多只能申报一项成果。已获得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的成果不再参评,直接认定该成果为一等奖。

第十一条  申报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鲁东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评审书》,并附支撑材料,一并交本人所在培养单位。

(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成果进行初审与评选,并按照申报限额将拟推荐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名单。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批准并公布奖励名单。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各项奖励的研究生,学校均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优”奖励获得者的推荐审批表及荣誉证书复印件存入获奖者的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的表现,包括在省部级及以上体育、文艺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受到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不含科研工作)时,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研究审定后,可另行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奖励或再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有关学术论文、著作等的学术性质与级别的界定参照学校相关文件确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中,如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等问题者,经查实后,学校将追回所发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申报人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08〕100号)、《鲁东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与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鲁大校发〔2012〕64号)同时废止。

鲁东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办法

鲁大校发〔2015〕43号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对学校科研、教学以及管理工作具有积极支撑和补充作用,也是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鼓励和支持“三助一辅”工作的开展,并给以适当资助。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自愿申请、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非定向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校领导小组下设“三助一辅”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助研岗位。研究生助研是指研究生承担导师或科研课题负责人分配的科研工作。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或科研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议推荐,报学校管理办公室核准。助研岗位不限数额。

第六条 助教岗位。研究生助教指研究生在完成必要的学习任务以外承担的辅助教学工作。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需求提出设立申请,报学校管理办公室核准。助教岗位数额原则上不低于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0%,不高于20%。

第七条 助管岗位。研究生助管是指研究生从事学校各单位、部门事务的辅助性工作。助管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聘用申请,报学校管理办公室核准。目前全校共设助管岗位40个。

第八条 辅导员岗位。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是指研究生协助各教学单位学生辅导员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辅导员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聘用申请,报学校管理办公室核准。目前全校共设辅导员岗位20个。

第四章 工作量与资助标准

第九条 助研岗位工作量资助标准由设岗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确定,所需经费从设岗人的科研经费中列支。鼓励各学院对助研岗位进行经费匹配。

第十条 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不低于1000元/人·学期,工作量每学期累计不少于50课时,不多于60课时,所需经费从设岗单位发展基金列支。

第十一条 助管岗位工作量每学期累计工作不少于25个工作日,不多于30个工作日。津贴标准为1800元/人·学期,所需经费由学校专项列支。若工作量超出规定,超出部分由设岗单位补发津贴。

第十二条 学生辅导员岗位每学期累计工作不少于35个工作日,不多于40个工作日。津贴标准为2400元/人·学期,所需经费由学校专项列支。若工作量超出规定,超出部分由设岗单位补发津贴。

第五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于每学期期末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下学期“三助一辅”设岗申请,并报送《鲁东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需求表》。

第十四条 每学期初,管理办公室公布本学期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拟申请的研究生填写《鲁东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报设岗单位。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负责人选聘,助教、助管和辅导员等岗位由设岗单位选聘。各单位选聘情况统一报学校管理办公室审核公示。

第十五条 设岗单位须与经公示的选聘人员签订工作协议书。工作协议书签订后,研究生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跨学科选聘研究生到助研岗位,营造跨学科、多学科的培养环境。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参与“三助一辅”工作,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

第六章 岗位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 “三助一辅”设岗单位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具体要求,对聘用人员进行岗位工作培训。

第十九条 设岗单位要按规定对“三助一辅”岗位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研究生评先评优和奖助学金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三助一辅”工作。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不能履行“三助一辅”岗位职责的;

(三)因从事“三助一辅”工作,影响正常学业的。

若终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应由设岗人或设岗单位提出意见,报研究生所在单位和学校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三助一辅”津贴。

第七章 津贴发放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助研、助教岗位由设岗人或设岗单位按设岗津贴标准制作津贴名册报学校财经处发放,并将名册报管理办公室备案。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由管理办公室制作津贴名册,财经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资金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 自筹资金设立的“三助一辅”岗位也需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鲁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鲁东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15〕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评审申诉。学校按年度组成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专家组,专家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以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初审及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奖学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审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鲁东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5〕2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及专业实践,成绩突出;

5.按学校要求注册并按时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除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外,须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或专业实践能力。

其中学术学位研究生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作为前三位成员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译)著;或独立(或首位)公开发表至少2篇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其中理工类至少包括1篇A类(或SCI)或2篇B类及以上论文,人文社科类至少包括1篇C类及以上论文。

2.独立或首位获得研究生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作为额定成员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科研奖励。

3.独立或首位取得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鉴定的研究成果或获得国家授权专利。

4.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研究项目(市厅级为首位、省部级前三位、国家级前五位成员)。

5. 艺术、体育学科研究生在国际和全国性比赛(竞赛)中获得较高水平奖励。

专业学位研究生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作为前三位成员出版专(译)著;或独立(或首位)公开发表至少1篇本专业领域C类及以上学术论文。

2. 独立或首位获得研究生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作为额定成员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科研奖励。

3.独立或首位取得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鉴定的研究成果或获得国家授权专利。

4. 在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专业实践或技能比赛中获得奖励;或在市(厅)级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校级专业技能比赛中获一等奖;或实践成果(文艺作品、应用设计、案例报告等)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公开发表至少1篇本专业论文。

5.艺术、体育学科研究生在国际和全国性比赛(竞赛)中获得较高水平奖励。

第十条 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相应等次的学业奖学金。

1.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推免生,985、211高校(不含其下设独立学院)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以及本科期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学金者,可申请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余研究生可申请二等或三等学业奖学金。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在评定时,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排序。综合测评设4个一级指标(学院可在一级指标下制定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权重如下:

(1)入学成绩(复试成绩、初试成绩)40%;

(2)研究生生源(第一志愿报考、毕业院校、报考院校)30%;

(3)学习、科研成绩(课程学习、上课出勤、科研成果等)20%;

(4)民主评议(思想道德表现及参与学校、学院、班级活动等)10%。

2.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按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绩(专业学位实践成绩)以及民主评议3个一级指标进行综合测评(学院可在一级指标下制定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权重如下:

(1)课程学习成绩20%;

(2)科研成绩(专业学位实践成绩)50%;

(3)民主评议(参与“三助一辅”、参与各级各类活动、担任研究生干部及贡献、各类评优或奖励等)30%。

3.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按科研成果和民主评议2个一级指标进行综合测评(学院可在一级指标下制定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权重如下:

(1)科研成果(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科研获奖、发明专利、科学研究、比赛获奖等)70%;

(2)民主评议(参与“三助一辅”、参加各级各类活动、担任研究生干部及贡献、各类评优或奖励等)30%。

4.博士研究生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依据入学成绩及入学后的综合测评结果评审;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按照综合测评结果进行评审,其中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在本申请年度内须至少独立(或首位)公开发表1篇本学科(专业)B类及以上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研究生,且在学术研究、发明创造、服务社会、文体(社团)或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业绩的,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学术学位侧重其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学位侧重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其中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参照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于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果著作权属于鲁东大学。

2.成果为研究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且与本学科(专业)相关。

3.成果在同一申请年度内不得重复使用。用于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成果,应为申请年度内取得的成果。

奖励、课题、论文级别的认定按学校有关的最新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3.在教学检查中被发现无故缺课并受到通报批评;

4.有课程补考或重修;

5.无故不按时缴纳学校规定的相关费用;

6.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或超出修业年限;

7.不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和注册,离校外出不履行请假手续;

8.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9.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根据国家下达学校的名额,分配到各有关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由学校下达各有关学院。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1.学校下发评审通知、公布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推荐名额。

2.各学院向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传达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通知。

3.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实践成果及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交《鲁东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支撑材料,由其导师填写推荐意见;申请单项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交《鲁东大学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支撑材料,由所在学院填写推荐意见。

4.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条件和推荐名额,组织会议评审,确定推荐名单。

5.推荐名单在本学院进行公示。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应同时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推荐材料(有异议的,应包含异议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研究生院。

6.学校召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专家组会议,对各学院推荐人选进行审议、评选,确定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获奖者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学院推荐名单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核查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诉。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并将奖学金发放至获奖研究生。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一等学业奖学金的,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学金,或相关人员帮助研究生骗取奖学金,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在校期间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追回已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鲁东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4〕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政府财政贴息、商业银行开办的助学贷款,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市、区)分行,未开通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地区,贷款人为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经办银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确定每年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名额;会同各学院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经办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合同签订、回执确认、到账管理、信息变更、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动态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四)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确定各学院当年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计划。

第十条  为方便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贷款计划,国家助学贷款当年申请当年发放。

第五章  贷款的用途、额度与期限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人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十二条  每名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8000元,具体金额应该与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基本一致。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14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年限。

第六章  贷款的申请、受理与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应在高考前通过生源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贷款资格审核,被我校录取后,凭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真实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学生工作处会同各学院对其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通过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资格审核确认后,学生暑假期间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部实行网上申请,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7月20日至9月20日)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 https://sls.cdb.com.cn ),完成在线注册、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签订、申请信息录入、贷款申请表打印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为借款人发放《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

第十八条  学生须在10月15日前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上交学生工作处,由学校将验证码和学生欠缴费用金额录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经学生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截至10月15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第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发放、资金划转和本息回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完成。由“支付宝”对借款人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当贷款金额高于电子回执金额时,剩余的贷款资金存在学生的“支付宝”账户内,学生可以按照“支付宝”规定的程序,将剩余贷款资金提现用于生活费。

所有借款人应及时登录支付宝个人账户,完成实名认证,完善手机号码等重要信息,以保证个人资金安全,便于接收系统通知信息。关于支付宝使用的有关问题,学生可关注支付宝网站帮助中心(网址:https://www.alipay.com),或拨打支付宝客服电话95188。

系统为借款人开立的助学贷款支付宝账户,同时也是新浪网的免费邮箱(网址:http://mail.sina.com.cn),该邮箱具有接收学生在线服务系统通知和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等作用,借款人须及时登录并更新该邮箱安全信息,确保个人账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经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市、区)分行审批通过后,贷款资金于11月底之前划付至借款人的个人支付宝账户,同时通过短信、邮件通知借款人;届时学校财经处将贷款资金从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归集至学校银行账户,并转为借款人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生源所在地未开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如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按照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要求到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经办银行办理。学校将按照其生源地的工作要求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利率、贴息与还款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承担贷款利息,自借款人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学生个人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贷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正常还本付息一次,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款日。借款人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12月20日为止,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借款人提前还贷的,应提前向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的,贷款人将对借款人进行失约惩戒,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将对借款人进行失信惩戒,将违约学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同时,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违约情节严重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或毕业后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可向学校、就业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八章  贷款学生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休学、转学、退学、留级、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需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籍异动变更手续,由学校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将学生学籍异动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毕业离校前应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将个人“通讯信息”、“家庭信息”、“就业信息”和“联系人信息”等项目补充完整,完成个人信息变更,并发起毕业确认申请,凡没有进行毕业确认的借款人,学校将不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借款人毕业离校后若变更联系方式,须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以便日后接收提醒短信,及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毕业后升学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硕士录取通知书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变更后可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否则自毕业起产生的借款利息将由借款人自付。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

第三十条  妥善保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名册、贷款受理证明、贷款到账信息等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回收、变动等相关信息的动态化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鲁东大学研究生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1〕114号

为科学合理地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费来源和拨付

(一)研究生业务费由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列支,每生每年的研究生业务费拨付标准为理、工科1600元,文科1200元。

(二)研究生业务费按年度拨付。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不再拨付毕业之后的业务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限内不予拨付业务费。

二、业务费分配

研究生业务费分三部分管理使用进行分配。

(一)公共管理费。研究生所在学院每年从研究生业务费中提取5%作为本学院“研究生公共管理费”,由各学院统筹安排使用。

(二)专业业务费。每个招生专业每年从本专业研究生业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作为“专业公共业务费”,由专业负责人管理使用。研究生人数不足4人的,提取30%;研究生人数为4人及以上的,提取20%。

(三)研究生培养费。除公共管理费和专业业务费外的其余部分作为“研究生培养费”,由导师统筹安排使用。

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公共管理费”主要用于全院性研究生教学与管理方面所需的公共开支。

(二)“专业业务费”主要用于本专业的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论文答辩等开支。

(三)“研究生培养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的日常开支,包括:

1.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加工费、试验费等;

2.资料费、复印费、评审费、版面费等;

3.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4.论文评阅费;

5.支付“专业业务费”开支不足部分;

6.直接用于研究生培养的其他费用。

(四)论文开题费、论文中期检查费、论文答辩费原则上每位专家不低于100元;论文评阅费每篇不低于150元。

四、业务费管理

(一)研究生业务费实行经费卡管理。研究生院负责核算拨付给各学院、各专业和每位导师的业务费经费数额,财经处负责拨至经费卡。

(二)“公共管理费”由院长签字报销;“专业业务费”由专业负责人签字报销;“研究生业务费”由导师签字报销;具体报销事宜执行学校财务制度。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师范学院研究生业务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烟师院字〔2005〕43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7〕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  违纪处理的原则与方式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惩戒教育为辅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违纪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三)违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公私财物毁损的,应依法赔偿或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第六条  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综合考虑其违纪行为影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予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七条  违纪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主动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

(三)主动配合调查,或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八条  违纪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或被公安机关给予两种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四)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

(五)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毁灭证据,包庇他人,或在调查中串供、翻供,妨碍调查取证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七)教唆、胁迫、诱骗、帮助他人违纪的;

(八)煽动、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九)勾结、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十)打架斗殴,致他人受伤的;

(十一)酗酒肇事、滋事,引发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学校发布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处分期内因违纪受到通报批评的,处分期限延长3-6个月;因违纪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需附带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处分期限内或处分未解除前,不具有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一般不具有评定助学金的资格,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评审表彰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已经获得奖助学金或荣誉称号评定资格、但评审工作尚未完成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2.已获评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但尚未发放奖助学金和颁发荣誉证书的,撤销其评定资格,停发奖助学金和荣誉证书。

(三)学生干部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

(四)中国共产党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其学位授予资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享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加国(境)内外反动势力、非法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企图推翻党的领导、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版图、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搜集、运输、贩卖或泄露涉及国家和军事机密、秘密信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参与编写、出版或印制非法书籍刊物、反动传单,在公共场所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或散布反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散布或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安全稳定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或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参加或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对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劝阻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的,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劝阻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下载、上传、观看、制作、传播、贩卖封建迷信、淫秽信息或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帮助的,或者参与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服务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赌资较大、为赌博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或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非法经营性活动牟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组织及其活动,或通过诱骗、胁迫等方式介绍或发展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及其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公开发表、传播有损国家、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制造、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造、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手机等设备系统中进行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组织)的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的文件信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开展传销、诈骗、非法传教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法规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一行为被并处两种或两种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以较重处罚确定处分类别。

第十六条  侵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人格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传播淫秽、侮辱、恐吓等不良信息,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五)纠缠、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六)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骚扰或猥亵他人的。

第十七条  恃强凌弱、打架斗殴的,除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词侮辱等方式,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首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器械或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伙同他人在校内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伙同校外人员在校内寻衅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到校外参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引发群殴事件的,或者威胁、恐吓受害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人致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人致重伤、残疾或死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使用刀具或其他器械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策划、组织、指挥群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引发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作案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侵占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行为给予处分;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损坏、损毁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行为从重处分。

(三)为作案者望风放哨,或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便利条件的,或者协助作案者掩盖、窝赃的,比照作案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盗窃单位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盗窃、骗取他人身份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贩卖、伪造、故意泄露、盗用他人(单位)网络帐号、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张贴、发布、传播校园网贷、信用卡、借条、招工、兼职等非法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冒领、截留、挪用奖(助)学金,强制获奖(助)者捐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损害学校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未在学校登记注册或未获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表、转发针对学校的不实或不当言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学生组织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以学校、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学生组织的名义参与社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擅自以学校、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学生组织的名义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的;

(六)擅自在商业活动的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或校内机构)的名称、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对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禁烟区内吸烟的,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干扰、破坏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经教育劝阻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课堂教学中断或引发教学事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教室、实验室、运动场、学生公寓、山间林地等重点防火场所擅自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违章使用电器、封山期间携带火种上山等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或带头参加校园集会、宗教、罢课、罢餐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将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宿舍内吸烟、酗酒,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允许夜不归宿或外出租房居住,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宿舍内起哄,向室外投掷瓶子、杂物、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留宿他人,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因留宿他人、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用电规定,在宿舍或楼道焚烧垃圾,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液化气罐、酒精炉等明火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楼内叫卖、设点推销、散发传单广告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其他严重违反《鲁东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离岗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或擅自离校、离岗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或擅自离校、离岗3-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或擅自离校、离岗5-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或擅自离校、离岗8-9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退学由学籍管理部门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学术准则和学术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论文、专著、专利等研究成果的;

(二)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三)代写、买卖论文的;

(四)虚构、伪造、篡改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统计资料、专家意见、鉴定结论的;

(五)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

(七)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的行为,视情节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违反考场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仍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许不参加考试的;

2.考试途中未经准许离开考场的;

3.未按照指定座位就座的;

4.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始答题、交卷的;

5.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的;

6.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的。

(二)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闭卷考试开考前,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或其他有关考试资料进入考场、未按照监考人员要求清理的;

2.开卷考试开考前,携带除教材、课堂笔记以外的考试资料进入考场、未按照监考人员要求清理的;

3.考试开考前,携带手机或其他具有搜索、存储、发送、接收信息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按照监考人员要求清理的;

4.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过程中,在考生座位附近、桌面或考生身上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或其他有关考试资料的;

2.开卷考试过程中,在考生座位附近、桌面或考生身上发现除教材、课堂笔记以外的考试资料的;

3.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或其他具有存储、查询、收发信息等功能电子设备的;

4.考试过程中,利用准考证、文具盒、衣物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笔记、纸条等物品的;

5.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谈论考试内容的。

(四)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偷看小抄、书籍、笔记、讲义或其他有关考试资料的;

2.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使用具有存储、查询、收发信息等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3.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议论考试内容的;

4.考试过程中,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传递纸条的;

5.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返回后未主动说明情况的;

6.考试过程中,将自己的答卷交给他人、把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7.考试过程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8.考试过程中,利用如厕等手段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与他人讨论考试内容,或携带考试资料返回考场的;

9.在试卷、答题纸上做标记或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阅卷过程中,经阅卷教师、教研室主任、学院分管领导认证,确认为雷同卷的。

(五)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过程中作弊,拒不配合、服从监考人员检查、管理的;

2.考试过程中作弊,故意毁灭作弊证据的;

3.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使用具有存储、查询、收发信息等功能的电子设备,拒绝接受检查或经检查发现存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4.考试过程中,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5.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6.找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7.考试结束后,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8.考试开始前,用非法手段获取试题或考试内容的。

(六)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开始前,用非法手段获得试题或考试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考试过程中作弊,态度恶劣,有侮辱、殴打、威胁监考人员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3.考试结束后,以恐吓、威胁等恶劣手段要求阅卷教师加分、提分或要求工作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4.学生违纪被处分后,采取侮辱、威胁、恐吓等手段报复监考教师等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5.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非法买卖试题(答案),找人替考或替人考试,使用手机或其他能够接收、发送信息的电子设备传递试题(答案),或发生其他有预谋的组织或实施作弊行为的。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升学类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证书类考试,国家司法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等招录类考试,等等。

(七)本规定未列出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八)学生考试违纪依据《鲁东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评先评优、申请助学贷款、评定奖助学金、认定家庭经济状况、申请解除处分等涉及个人权益的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又应当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违纪处分的申报与执行程序:

(一)学院查证学生违纪事实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后,学院应当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材料,查清违纪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对学生进行进行批评教育。

学生违法或违纪或被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立案调查的,其违法或违纪事实应以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的调查结论为准;学生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并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的,以人民法院的审判结论为准。

学生违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

1.学生的书面检查(拒不提交的,学院应当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不少于2份证人证言或音像资料);

2.有关学生违纪的直接、间接证据材料;

3.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认定材料。

(二)学院拟定处理意见

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拟定处理意见,做到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三)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院在拟定处理意见后,应将违纪事实、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处理意见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学生,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对学院拟处理意见存在异议的,学院应认真复查学生的违纪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理依据是否存在问题。如有问题,应予以纠正;如无问题,应予驳回。

(四)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学院填写《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职能部门审核。审核发现问题的,学院应根据反馈意见予以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公安、保卫部门认定的,报学校保卫处审核;学生考试违纪等学术不端行为,本专科生报教务处、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审核。拟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经法律事务室审核。

学生违纪处分申报材料包括:

1.《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2.学生违纪事实的证据材料;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违纪学生处理意见的材料;

4.学院告知学生拟处理意见的证明材料;

5.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主管部门审核

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转送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违纪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充分,处分依据是否明确,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处分程序是否正当,处分等级是否适当。如有问题或异议,学院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重新审议。

本专科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处,研究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研究生院。

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六)学校领导审批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学校领导审批。拟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审批;拟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七)印发处分决定书

学校办公室依据主管部门提报的材料印发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与备案:

(一)学生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1.处分决定书印发后,与《学生违纪处分签收单》一并发至学院,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违纪处分签收单》经学生本人签字后,由学院返回主管部门。

2.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学院应当在不少于2名学生的见证下,将处分决定书放至该生宿舍床位。

3.学生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院应当在不少于2人(教师、学生各1人)的见证下,电话联系学生本人,对其宣读处分决定,同时将处分决定书邮寄到学生家中。

4.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张贴在学院教学楼公告栏内,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者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告。

(二)学生处分决定书的备案和存档

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和学院各存档一份,毕业时由学院负责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处分申报、审批的原始材料,由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四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教务处负责出具学业证明,招生就业处负责将其档案退回生源地,保卫处负责将其户口退回本人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分申诉按照《鲁东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建议暂缓执行处分决定。

第六章  学生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处分期内,违纪学生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处分期内,违纪学生具有重大立功或突出表现、且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应当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考察、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审批后,由学校发布解除处分决定书。

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第四章办理。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学院和学生本人各存一份。学院负责将解除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等非全日制就读者,在校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鲁大校发〔2014〕54号)自动废止。

鲁东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鲁大校发〔2017〕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处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鲁东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提出明确的申述诉求,要求学校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对学校依据《鲁东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东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评先树优等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诉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五条  申诉委按照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全面、及时地对学生申诉事项作出复查处理。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申诉委,专门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并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和报告工作。

申诉委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一名校级领导兼任。

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室,法律事务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申诉委委员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保卫处、继续教育学院、法律事务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校1名法律顾问、学校研究生会主席、学校学生会主席、申诉人所在学院负责人、2名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担任。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申诉处理。

第八条  申诉委的职责包括:

(一)研究审议有关申诉处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有关申诉处理工作机制和流程;

(三)审查学生申诉事项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校内规章制度的复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申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提出建议;

(六)申诉委认为应当由其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诉委办公室在申诉委领导下,负责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处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申诉委办公室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二)接收核查学生申诉申请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根据申诉委决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申诉处理工作;

(四)监督执行申诉委复查决议;

(五)办理因不服复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及时归档保存或移送有关申诉处理工作文件或材料;

(七)处理申诉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学生申诉事项。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委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认为处理申诉事项所依据的由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一并提出。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委不再受理其申诉。因处理或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学生向申诉委办公室递交的书面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所在院系、专业、年级、有效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申诉的诉求、事实、理由、依据;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基本情况;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依法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的,须提交由申诉人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诉委办公室收到申诉书(要求完善补正材料的,收到补正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是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的;

(二)在规定申诉期限内提出的;

(三)申诉请求明确、具体,事实清楚的;

(四)申诉书填写规范符合要求的;

(五)申诉材料齐备等。

第十四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驳回申请人申请:

(一)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的;

(二)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

(三)申诉请求不明确的;

(四)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在3日内未按要求补正的;

(五)经复查已作出结论后,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的;

(六)学生已就同一事由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

(七)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因遇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造成申诉人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在有关事由消除后及时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但申诉时效中断前后的累计时日不得超过法定期间。同时,申诉人应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存在。申诉委办公室应当审查并报申诉委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第四章  复查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诉委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诉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申诉事项主管部门。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一般由申诉委选派委员组成的合议组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此外,申诉委主任可以根据申诉事项案情或申诉人申请,研究决定是否采取申诉委会议评议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采取合议组书面审查方式的,由申诉委选派3或5人组成合议组,对申诉事项复查。

第十九条  书面审查过程中,合议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诉人、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主要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评议: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或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是否适当;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是否恰当,有关部门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四)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作出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复查的问题。

第二十条  采用申诉委会议评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少于申诉委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接到申诉复查会议召开通知后,应当根据要求按时参加。

如有特殊情况,申诉人在接到复查会议通知后2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办公室提出书面延期召开的申请。申诉委审查后决定不延期的,及时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当委托代理人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复查会议,或者申诉委决定不延期召开但申诉人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申诉处理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召开复查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复查会议由申诉委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复查会议书记员由申诉委办公室指定1至2名工作人员担任。

复查会议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申诉人、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代表和其他参与人是否到席,宣布会议纪律。

复查会议开始后,由召集人宣布申诉事项,宣布申诉委参会委员、书记员名单,询问申诉人、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代表是否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复查会议的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诉人或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代表陈述申诉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三)询问申诉人或代理人、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代表和证人;

(四)出示审查有关证据。

(五)复查合议,复查决定可以当场作出,也可以择日作出。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回避:

(一)参与前期学生违纪情况调查处理的;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复查的;

(三)申诉人依法申请回避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的情形。

申诉人申请有关委员回避的,经审查后由申诉委主任或召集人决定。

第五章  复查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对申诉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申诉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合议组复查或申诉委会议评议案件、作出复查结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合议方式作出。评议意见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与委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理由充分合法的,可以撤回,申诉处理终止。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的,申诉委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诉人和申诉事项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有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校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变更或者重新调查处理;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上位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校责成有关部门重新调查处理。

申诉委办公室根据复查意见,及时制作复查决定书,经申诉委主任核定后在规定期间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涉及重大事项,复查决定书送达前应当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九条  经申诉委复查,对驳回申诉请求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对学校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调查研究重新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再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对重新调查处理的变更事项,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分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分决定,也不得加重给予申诉人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申诉事项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但对于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学、给予开除学籍等重大处分,申诉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送达复查决定书,应当根据申诉申请时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并送申诉事项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送交申诉人或代理人;申诉人或代理人及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如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在申诉复查过程中,发现校内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建议学校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非学历教育培训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制定的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鲁东大学办公室2017年8月17日印发

鲁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鲁大校发〔2013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或因学位论文作假,对学位申请人员、已获得学位人员、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做出处理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学院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和学风建设,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认定机构

各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审认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终审认定和申诉处理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教务处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学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留学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

(一)在论文评审阶段,外审专家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二)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三)各级学位论文抽查中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四)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材料;

(五)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论文进行调查和初审认定,可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 3人的调查小组。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二)调查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通知被检举人接受质询。调查小组向学院教授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三)学院教授委员会对调查小组的调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人员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所在学院调查小组和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具体查实行动。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认定。

(五)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复审的认定工作,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罚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属于在编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其责任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因学生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低聘用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对学位论文审查不严格、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学校按照本细则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因学生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做出暂停或者撤销相应学科授予学位资格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核减招生计划决定,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其指导教师必须开除公职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了我国学位授予的质量,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依据本《意见》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应对本区域或本系统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2〕3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每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财〔2014〕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应根据本校组织机构设置状况,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 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七条 高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组织学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二条 高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高校应及时报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将评审材料报其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材料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备案材料,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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