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教学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06

 

鲁东大学教学奖励暂行办法

鲁大校发〔2007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投身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教学工作氛围,牢固树立教学中心地位,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校决定设立教学工作单项奖,对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成果奖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奖励在学校、山东省和国家教学成果评审中获奖的教师。其中,校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其申报条件、奖励范围、评审程序等参见《鲁东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大校发〔200767号)。

第三条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学校对获奖成果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10000元(人民币,下同)、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学校将从获奖成果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第四条学校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励的教学成果,按获奖等级给予再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教学成果分别给予100000元、50000元、20000元奖金;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教学成果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6000元奖金。

第三章优秀课程建设奖

第五条 优秀课程建设奖奖励在课程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课程建设的内容要求、评选标准、评审程序等参见《鲁东大学课程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鲁大校发〔200660号)。

第六条学校对双语课程、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提供课程建设经费,并对建设水平较高且通过中期检查的双语课程和精品课程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具体标准为:校级精品课和双语课每门奖励3000元;省级精品课6000元;国家级精品课20000元。同一门课程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只给予最高奖。

第四章三级观摩教学大赛奖

第七条三级观摩教学大赛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三级观摩教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日常教学过程中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在我校教学一线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近三年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注重教学改革,科学合理地安排课程内容,教学能力强,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

(四)在教学过程(含实践性教学)中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所教的学生能独立进行一些科学实验或科研活动。

(五)能恰当、有效地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精心组织教学,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方面取得实效。

第九条评选程序

(一)组织教研室层面观摩教学活动。在全体教师参加教研室层面观摩教学和听课、评课活动的基础上,教研室根据院部给定的推荐名额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工作。

(二)组织院部层面观摩教学活动。任课教师提供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教材、教学课件等教学基本文件及学生作业等材料;提供反映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支撑材料,由院部根据需要进行展览,并组织院部层面的观摩教学活动,进行充分的民主评议,推荐参加校级层面观摩教学活动人选。

(三)组织学校层面观摩教学活动。学校组织评委会,对各教学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察评议。考察活动内容为:课堂听课;查阅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教材、教学课件等教学基本文件及学生作业等材料;审核反映教学能力、水平和效果的有关证明材料;在教师中进行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测评。评委会考察结束后,按评选标准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拟获奖教师名单。

(四)学校审议并公示拟获奖教师名单及有关信息,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三级观摩教学大赛奖励分为两等,一等奖占获奖人数的30%左右,二等奖占70%左右。学校将对获奖教师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

第五章优秀指导教师奖

第十一条指导科技创新奖:对指导学生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教师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鲁东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07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指导毕业论文奖:对指导学生获得当年山东省优秀学士论文的教师进行奖励,授予“优秀学士论文指导教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1000元奖金。

第六章教学工作先进单位与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奖

第十三条教学工作先进单位奖奖励在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院和教学部。该奖项的评选方法、程序和奖励等按《鲁东大学学院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见《鲁东大学五大教学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文件汇编》)执行。

第十四条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奖奖励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其申报条件如下:

(一)思想品德好,服务意识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顾全大局,群众威信高。

(二)热爱教学管理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在教学管理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独立完成应承担的教学管理任务,具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四)工作认真细致,管理严格规范,勤奋努力,善于思考,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及时高质量地完成教务处和本单位领导交给的教学管理任务,工作效率较高。

(五)任现职期间无教学管理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奖每四年评选一次,由各院部组织,成立由单位领导、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评选小组,依照学校规定的评选条件、名额和标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推荐,报学校审核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和1000元奖金。

第七章优秀教材奖

第十六条校级优秀教材奖奖励在教材建设中成绩突出的教师,每四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选范围为我校在编教师担任主编、教育部推荐使用或国家著名出版社出版的普通本专科生使用的高质量教材。

第十七条“教育部推荐教材”特指“十五”、“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国家重点教材、获得国家级奖励教材。

第十八条 国家著名出版社特指高等教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农业出版社、化工出版社、海洋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

第十九条优秀教材奖由个人申报,院部审核或初评后报学校教务处,由学校组织专家按有关标准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学校对获奖教材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八章教师教学创优奖

第二十一条教师教学创优奖每年底由教务处组织各院部进行考核评选。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过程与教学环节(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教案、授课、作业批改、辅导答疑、考试、实践教学等)、教学效果、教学研究、教学工作量等。

第二十二条教师教学创优奖的考核评选程序与奖励等按照《鲁东大学教师教学创优工程实施方案(试行)》(鲁大校发〔200661号)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奖励人员范围均为我校在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奖励基金由学校年度预算单独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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