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9-27

 
1、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学习和活动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席的,一律以旷课论处。
2、学生的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集体活动由班长协助班主任进行考勤。早操、班会等集体活动无故缺席,每两次计旷课1学时。
3、学生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字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团总支批准,超过一周的经团总支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团总支出具加盖团总支公章和辅导员签字的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请假条。
4、请假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在当天内补开假条。事假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原则上不接受口头请假和电话请假。
5、请假期满(两天以上的)必须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者,须交必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续或请假期满不销假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6、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应办理休学。请假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旷课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的六分之一的,报学院分管领导建议取消该生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应该重修。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含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11—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6—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7、年度内累计旷课6学时及以上者,取消本年度一切奖优助学金资格。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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