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考试工作管理,使考试工作进一步科学 化、规范化、制度化,营造良好考风、学风、教风,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鲁东大学普通 全曰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在教学运行管理中,考 试管理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反馈教与学的信息,鉴别教与学的质 量,强化教与学的动力等功能。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严谨、求实”的原则。凡属培养方 案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

第四条考试方式可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 作、调查报告、论文、网上在线考试等形式进行。各门课程要根据 教学要求,选择恰当的考试形式;提倡非标准化答案考试,鼓励全 过程学业评价。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为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委(监察处)、法

律事务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考试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要成立本单位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试期 间,学院每天都要有一位领导担任主考,检查本单位考试情况,处 理考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教务处。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委(监察处)等 单位人员组成的学校考试工作巡视检查工作组,对考试工作进行 全面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学院每学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期末考试 安排报教务处,教务处对期末考试做出全面安排。未经教务处批 准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监考人员,否则将根据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后勤处、现代教育技术部等部门要提前做好考场的 后勤保障工作,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各学院要按照学校的要求布置考场,组织考试,维持 考场正常秩序。

第三章考试宣传

第十一条教务处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做好学校 考试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组织师生学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 有关考试纪律的规定,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形成严肃考纪的舆论氛 围。

第十三条考试期间,教务处及时编发《考试快讯》,发挥舆 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四章考试命题与管理

第十四条考试命题要求。命题要与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定 位、课程的目标任务、教学大纲相一致,知识覆盖面宽,题量适度, 难易度适中,权重分配合理。试题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 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检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 是要注重加强分析、判断、应用、创新等高阶思维能力的考核。鼓 励增加开放型、应用型、案例分析型题目的比例,减少单纯记忆型 的比例。已出台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的专业,按照工程教育专 业认证标准要求命题。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凡是出现60%的学生 在考试二分之一时间内交卷的,有关教学单位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如确有问题,作为教学事故处理。任课教师不得向学 生指定考试范围,不准出复习题,凡违反此规定的,各教学单位要 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命题方式。鼓励实行多种形式的教考分离,可以 采用集体讨论、题库、试卷库等多种方式进行命题。试题库或试卷 库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以保持试题的先进性。

第十六条试题审查。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要提前一周准备同一水平的两套试题,并附标准(或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试题原则上不能与近四年的试卷重复。每套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 审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定签字,并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 用题。

第十七条试卷制作。为保证试卷印制的严肃性和保密性, 试卷印制工作应由各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完成。为加强试卷规范化 建设,要求命题教师采用统一格式制作样卷,并进行打印。

第五章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凡已选课并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 情况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试。已经选课但课程开设所在学期未报到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或登录成绩。

第十九条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应根据《鲁东大学普通全曰制 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在考试前两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填写《鲁东大学取消考试资格 学生统计表》,经本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定后于考试前一周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以根据《鲁东大 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得无故放弃考试,否则视为旷考。缓考学生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于考前通知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由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通知任课教师。

第二十一条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生证、准考证按照 考试时间安排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六章考试纪律

第二十二条为了严格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必须履行监考人员职责,学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守则

(一)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 行必要的思想教育,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 蔼,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考前30分钟,两名监考人员共同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考试前15分钟,由一名监考人员组织考生入场,向考生宣读《考生 守则》和其他注意事项。另一名监考人员在每科考试前20分钟做 好其他有关开考准备工作。每科开考前,要清理考场,逐个核对考 生学生证和准考证,严格查看考生与学生证、准考证照片是否相符。监考人员要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监考人员的姓名及举报 电话写在黑板上。

(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准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试卷印 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的询问,应面向全体予以答复。

(四)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反考场规则应立即制止,发现考生 作弊时应责令其停止答卷,将作弊情况如实详细地记入《考场记 录》,并由考生和监考教师签字认定。对于作弊情况,由考生所在学院在考试结束两小时之内报送教务处。

(五) 监考人员挂牌上岗,禁止携带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在考场内应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其它材料, 不准谈笑,禁止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六)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注意。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即向考生宣布停止答卷,收齐考卷,按考生学 号依次排序,清点无误后,将试卷密封并填好《考场记录》一同送 考务办公室,由开课学院考务工作人员清点、验收。

(七)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主考、校巡视员除外)进入考场。

(八)监考人员要模范地遵守考场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准擅离职守,不准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对纵容学生作弊或对学生作弊置之不理的,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将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生守则

(一) 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凭学生证、准考证进入考场。 无证件或证件不齐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进考场只能携带必需的 文具,禁止携带手机及能够存储、传递或接收信息的电子产品,严禁学生自带草稿纸。除开卷考试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任何物品不 准带入,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材、课堂的笔记本,严禁携带任何复印材料及其他相关文字材料。

(二) 考生进入考场后将学生证、准考证展开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生只能在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学 院、年级、专业,不准在其他地方作任何标记。凡漏填或字迹模糊 无法辨认者,试卷作废。

(三)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卷。

(四)考生每科开考3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能离开考场。不交卷不许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

(五)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如 不涉及试题内容,出现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示 意,得到允许后再询问。

(六)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考试特殊要求 用笔除外)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要答在试卷密封线外或 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否则无效。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交卷后应立即退出考场, 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试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 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冒名顶替或者有意 让他人抄袭,不准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答题卡。考生不得把答卷 或稿纸摊放在座位的两边(以身体为界),如确实需要,应反扣桌上,否则以有意让他人抄袭论处。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扣桌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方可依次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及处理程序

(一) 学生参加考试,应当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1.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许旷考的;

2. 考试途中未经准许擅自离开考场的;

3. 未按照指定座位就座的;

4. 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始答题、交卷的;

5. 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的;

6. 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的。

(二) 考试开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1. 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或其 他有关考试资料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清理的;

2. 开卷考试中,携带除教材、课堂笔记以外的复印材料或其他 有关考试资料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清理的;

3. 携带手机或其他具有存储、查询、收发信息等功能的电子设 备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清理的;

4. 用非法手段获得试题或考试内容的;

5. 用非法手段获得试题或考试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 响的。

(三)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1. 闭卷考试中,在考生所在的座位附近、桌面或考生身上发现 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或其他有关考试资料的;

2. 开卷考试中,在考生所在的座位附近、桌面或考生身上发现 除教材、课堂笔记以外的复印材料或其他有关考试资料的;

3. 利用准考证、文具盒、衣物及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 的资料、笔记、纸条等物品的;

4. 携带手机或其他具有存储、查询、收发信息等功能电子设备的;

5. 未经允许使用手机或其他具有存储、查询、收发信息等功能电子设备的;

6. 未经允许使用手机或其他具有存储、查询、收发信息等功能电子设备,拒绝接受检查或经检查发现存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7. 偷看小抄、书籍、笔记、讲义或其他有关考试资料的;

8. 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传递纸条的;

9. 交头接耳、互相议论考试内容的;

10. 将自己的答卷交给他人、把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 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11. 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12. 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13. 利用如厕等手段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携带有关资料返回考场的;

14. 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返回后未主动说明情况的;

15. 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6. 在试卷、答题纸上做标记或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17. 找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8. 考试作弊,拒不配合、服从监考人员检查、管理的;

19. 考试作弊,故意毁灭作弊证据的;

20. 考试作弊,态度恶劣,有侮辱、殴打、威胁监考人员等行为、 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考试结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1. 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谈论考试内容的;

2. 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3. 阅卷过程中,阅卷教师发现雷同卷,并经过教研室主任、学 院分管领导认证,确认为雷同卷的;

4. 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5. 以恐吓、威胁等恶劣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提分或隐瞒违纪作 弊事实的;

6. 学生违纪被处分后,采取侮辱、威胁、恐吓等手段报复监考 教师等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 在法律规定的囯家考试中发生非法买卖试题(答案)、找

人替考(替人考试)、使用手机或其他能够发送(接收)信息的电子 设备传递试题(答案)或发生其他有预谋的组织作弊、帮助作弊行 为;本规定未列出的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六)本规定列出的及其他未列出的违反考试纪律行为,按照 《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程序:

1. 学生考试违纪后,由监考人员妥善保管好考试违纪的证据 材料,详细填写《考场记录》,并由违纪学生和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对拒不签字确认的学生,应在《考场记录》中予以说明;

2.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考场记录》和学生考试违纪的证 据材料交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并特别说明作弊情况;考务办公室 工作人员将《考场记录》和学生考试违纪的证据材料交开课学院 教务办公室妥善保管;

3. 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在接到有违纪情况的《考场记录》和 学生考试违纪的证据材料后,应立刻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 室,将《考场记录》和学生考试违纪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原件转 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复制件由开课学院留存;

4. 考试结束两小时内,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按照《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报送学生处分材料,由 主管部门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后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要密封试卷,组织教师认真评阅,有条件 的课程要组织集体评卷,流水作业。阅卷一律采用红色笔(圆珠 笔或签字笔),并严格执行统一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要科学、合 理、规范,做到准确、公正、科学,减少阅卷误差,杜绝人情分、照顾 分,更不能无原则提高成缋。计分方法统一按加分的方式,统分准 确、基本无更改,如确属计算和批改错误,更改处必须有阅卷人签 名,并严格履行评阅人、复核人签字制度。对擅自更改分数的任课 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将根据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 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阅卷和成绩录入工作一般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 一周内完成,任课教师在录入成绩的过程中,要保证卷面总分与成 绩登录相一致,成绩录入完成后,打印一式两份成绩单,由学院主 管教学领导签字盖章后一份报学院教务办公室,一份教研室保存。 考试评分结束后,各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进行分析,填写《试卷分析 基本情况统计表》,试卷分析要按照教学大纲的目标要求和学生 卷面实际反映,对存在问题进行归因分析,要有针对性的改进教学 的意见和建议。试卷分析等材料交学院教务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考试或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取整)或 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换算成相应的学分 和学分绩点。

第二十九条考试成绩不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学校教务信 息网查询自己的成绩。原始成绩档案由学院教务办公室严格管 理,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不得 随意向教师要求查分,不得向教师或教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询问他人成绩。

第三十条成缋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果确实因统分、登分 等问题出现成缋有出入的情况,由任课教师填写《鲁东大学学生 成缋变更申请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学 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填写《鲁东大学查卷申 请表》,学院应指派有关教师协助学生查阅试卷。查阅试卷只对 得分进行累计,不得重新批阅试卷;若确对试卷批阅有异议,须经 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组成审阅专家组,对试卷重新批阅。如确系教师评判有误,在试卷和原始成缋单上更正,并报教务处修正 备案。根据实际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经申请批准缓考者,在申请参加下一次考试取 得成绩后,评定该门课程的总成绩。凡认定旷考、违纪作弊的,该 门课程该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第三十二条成缋评定实行过程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要 有严格的过程考核标准,每次课前预习、课堂讨论、随堂测验、课后 作业都按一定比例计入总成绩,鼓励采取研究报告、读书报告、课程论文、文献研读、演讲辩论、平时测验、口试、课堂问答等多种考核形式,逐步增加过程考核的次数,考核学生的真才实学,促使学 生全过程、全身心学习。从源头上杜绝逃课、考试舞弊、抄袭等现 象发生的可能性。过程考核与期末考核的比例由教研室根据课程 特点,在课程开设前一个学期提出方案,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后执行。学校鼓励过程考核比例增加到50%以上。

第三十三条各教学单位应逐步建立过程考核、命题与阅卷 质量评估制度,对考试试卷进行质量评估。

第八章考试总结和考试档案

第三十四条期末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对本单位的考试 情况要做出全面总结,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教学单位要建立考试档案制度。样卷、参考 答案及评分标准、成绩单、试卷分析、试卷交接记录、考场记录、违 纪作弊材料复印件和考试总结等材料由开课单位安排专人长期保 存备查;学生答卷、答题卡等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建立试卷检查制度。学校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学 院试卷质量、试卷批阅、试卷归档等工作,并将考试管理及试卷检 查等内容纳入学院管理考评指标体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八条各教学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 责解释。原《鲁东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大校发 〔200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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